4月12日,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即日起至4月25日,公开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其中明确,网约车需申请经营许可,驾驶员须为昆明市户籍或拥有昆明居住证,驾驶员还须持有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车辆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新增出租车经营许可实行无偿、有限期使用制度
《意见稿》中,将客运出租汽车分为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
新增客运出租汽车的经营许可实行无偿、有限期使用制度。新增的巡游车车辆的经营许可,采取以服务质量信誉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投标方式,经营许可期限为8年。车辆不得变更经营主体。现有巡游车车辆在经营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应当到相应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不得擅自转让。
网约车车辆经营许可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自车辆登记之日起计算。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终止经营。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暂停、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网约车需获得经营许可 驾驶员须有昆明户籍或居住证
网约车方面,经营者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同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需要接入公安机关和客运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通过网约车平台及服务终端,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保证线上提供的驾驶员、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车辆一致。
《意见稿》规定,网约车车辆须持有昆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3年,并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喷涂或粘贴明显的运营标识。驾驶员须有昆明市户籍或者居住证。
关于车辆的经营许可,则要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使用性质须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承运时,执行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主动告知乘客本次运营费用,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此外,车辆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在私车合乘方面,《意见稿》明确,不得组织或帮助他人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2016年11月,《昆明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对用作网约车的车辆,其中燃油(气)车辆轴距2700毫米以上,车辆价格12万元以上(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依据的《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目录》车价为准);新能源汽车轴距2650毫米以上,续驶里程250千米以上。此次发布的《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并没对网约车车距与车价提出具体要求。
网约车不得巡游揽客 不得在巡游车候客区域候客
《意见稿》明确,网约车车身颜色和标识等应当与巡游车有所区别,不得安装巡游车顶灯。两者最大区别为,网约车需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承运,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巡游车候客区域候客。
《意见稿》规定,巡游车不得在临时停靠站点停车候客,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的指定区域依次排队候客。巡游车上路行驶或者停在上述公共场所、居住小区及其他客运集散地待租时,属于从事营运活动。
客运出租汽车须在核准的区域内营运,不得异地营运。进入非核准营运区域的客运出租汽车,不得沿路招揽乘客,不得从事起点载客和终点下客都在非核准营运区域的客运活动。这意味着,网约车也不能进行异地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