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通告

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和省公安厅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相关工作部署,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严厉打击疫情期间出现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公安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将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拒绝、阻碍医疗救护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及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治疗、封锁、封闭隔离疫区等措施,或者拒不服从人民警察采取的防控措施,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等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以阻碍执行职务给予行政处罚;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卫生、防疫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等突发传染病,因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以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等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患者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害的,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微信群、微博、QQ群、短信群、互联网等平台散布谣言、谎报疫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以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给予行政处罚;编造虚假疫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以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疫情防控期间,盗窃、诈骗、哄抢、抢夺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涉疫情的物资设备,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以盗窃、诈骗、抢夺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二百六十六、二百六十七、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以涉嫌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等追究刑事责任。

六、假借预防、控制疫情名义,进行虚假宣传,骗取他人财物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以诈骗给予行政处罚;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较轻,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以寻衅滋事给予行政处罚;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八、拒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疫情防治期间依然对外开放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棋牌室(茶楼)、洗浴场所、电影院、歌舞娱乐场所、网吧、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或者在各级人民政府明令禁止后,依然以各种名目聚汇大量人员开展活动,经有关部门通知、劝阻拒不执行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以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给予行政处罚。

九、聚众堵塞交通或阻碍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交通秩序,情节较轻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以涉嫌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捕杀、交易野生动物以及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以涉嫌非法狩猎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和鼓励广大人民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

举报电话:110

大理白族自治州公安局

2020年1月31日


责编 龚怡丹

审核 陈大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