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司法厅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拒不履行疫情信息登记报告义务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在14日举行的云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六场新闻发布会上,云南省公安厅党委委员杨艾东对《通告》进行了解读。
据介绍,我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当前正处于关键阶段,“早发现、早报告、早排查、早隔离、早治疗、早预防”是控制疫情扩散蔓延的重要措施。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云南省公安厅党委委员杨艾东发布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杨艾东表示,一些地方发生了有疫情重点地区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的人员不如实报告情况,确诊者、疑似者不服从管理的案(事)件,妨害了疫情防控工作,扰乱了社会秩序,有的构成违法犯罪。这些行为增加了传播感染的风险,给社会造成了重大隐患。
为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2月1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并发布了《通告》,明确告知单位和个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当遵守的义务,以及违反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通告》共八条,内容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即第一条,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疫情防控机构的具体要求,实行依法防控的一项重要措施,重申了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当主动如实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史等情况,强调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第二部分是第二至第五条和第八条,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传染病防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结合云南实际,进一步明确了新冠肺炎患者、病源携带者、疑似患者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史,违反隔离观察、隔离治疗规定,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治疗,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等,造成新冠病毒传播或有传播危险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部分是第六条、第七条,明确了房屋承租人、旅店业经营者、复工单位等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当履行的主动报告义务,以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杨艾东介绍了《通告》的三个特点。一是《通告》我省实施依法防控,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处罚的重要举措,也是对广大公民的提示和警示。二是《通告》针对现阶段大量人员返程、企业复工复产的情况,明确告知广大公民应当遵守的疫情防控法律规定,以及违反后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具有较强的时效性。三是《通告》重点对依法惩治“拒不履行疫情信息登记报告义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和法律适用作了进一步明晰,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延伸阅读:
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工作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的治安管理处罚。
云报文旅全媒体记者 代基凯 文
张永强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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