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昆明市召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四次新闻发布会,记者了解到,昆明市医疗保障部门制定实施了一系列便民利民政策,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及时就医,全力做好疫情防控与救治医疗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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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凡持有“特殊慢性病”就诊证的参保人 可直接到定点药店购药
取消“特殊慢性病”试点零售药店“不得经营和摆放其他药品及商品”的限制,可以经营和摆放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以内的药品及商品。
取消“特殊慢性病”参保人凭处方购药限制。为防止人群集聚,确保“特殊慢性病”患者正常用药需求,减轻医疗机构的接诊压力,疫情期间,凡持有“特殊慢性病”就诊证的参保人可直接到定点药店购药,并享受昆明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待遇。
实施“长处方”报销政策。将全部门诊“特殊疾病、特殊慢性病”处方用药量放宽至3个月,保障参保患者长期用药需求,切实做到便民、利民,减少参保患者到医疗机构的配药次数。
放宽医疗保障相关业务办理时限。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交纳医疗保险费的企业和个人,允许参保企业和个人延期办理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补缴手续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延期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待遇。
单位和参保人实行“不见面”办事。全市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实行网上对账。各参保单位、经办人员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微信、传真以及信函等方式,办理医保相关业务,确实需要提供留存的纸质材料,待疫情控制后由参保单位补报。不能因疫情影响到业务经办的正常开展,疫情期间不影响参保人切身利益。
此外,昆明市医保局指导督促药品配送企业保障防控物资配送,各县区相关单位、药品配送企业、零售药店要做好药品配送,强化工作措施,加强调拨采购,保持24小时应急响应和联动机制,保证相关药品和医用物资的配送;要做好易感人群的防护和宣传,加大对疫情防护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科学做好防护;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要根据本单位职能职责,做好相关配送企业及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实行基金专项预付政策 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截至目前,昆明市本级对全市共17个医保经办机构拨付备用金5.2195亿元,用于对新冠肺炎救治的医疗保障。对定点救治医院共计预拨3910万元资金。
其中:对昆明市第三人民医院预拨救治医疗保障金1500万元;对市本级协议范围内15家发热门诊定点医院预拨救治医疗保障金750万元;各县(市)区对本级协议范围内17家发热门诊定点医院共计预拨基金1660万元。全市各定点救治医院经费充足,各项救治工作正常开展。目前,市本级医保基金支出户账户结余资金4.6亿元,可确保救治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
实施特殊医保报销政策 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及时就医
一是扩大保障覆盖人群。凡在昆明市接受救治的,包括“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家属、陪护及其他密切接触人员,不受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限制,不受户籍地限制,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在市外接受救治的昆明市参保患者,由各级相关医保经办机构及时给予报销,个人垫付费用有困难的,由相关医保部门及时帮助解决。属于医护人员的按规定纳入工伤医疗保险范围给予保障。
二是实行全额报销。“新冠肺炎”疑似和确诊病例救治的所有诊疗费用不受比例限制,全额报销,个人不需要承担任何医疗费用。
三是扩大报销范围。将救治所需的药品、耗材、检测试剂、医疗项目等全部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不受国家及我省医保目录限制;将“新冠肺炎”防控用品临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四是简化结算报销手续。救治“新冠肺炎”患者的医疗费用,患者结束诊疗后签字确认即可报销。
五是开展政策宣传引导。截止目前,昆明市医保部门印制了1万余份宣传海报,在各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社区、银行等人群相对集中区域进行张贴,使广大人民群众进一步了解相关医保待遇政策。
资料 昆明市委宣传部
来源 云南发布
责编 龚怡丹
审核 兰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