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疫情 法治同行】宁洱方言普法宣传接地气!防疫期间,这些底线碰了就要“捉”

光会戴口罩和注意防护还不够,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才是对自己最好的保护。

今天为大家分享,疫情防控期间坚决不能触碰的法律底线,望大家转发、扩散^-^

一、拒绝接受检测、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的行为

明知自己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测、强制隔离、医学观察或者治疗,属于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病毒携带者隐瞒不报的行为

明知自己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明知自己来自疫区,拒不配合有关调查,对有关信息隐瞒不报,引发人员传染、导致疫情扩大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拒不执行政府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行为

疫情防疫期间,拒不执行政府发布的停产、停业、停工、停学等命令决定的,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乃至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暴力阻碍防疫工作的行为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受国家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人员,为开展防治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可能构成妨害公务罪。

五、造谣、传谣的行为

编造疫情等灾害有关的虚假、不实、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不实和恐怖信息,依然进行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六、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的行为

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将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七、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行为

违反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你还应当知道:

病毒携带者拒不接受防疫、隔离、医学观察和治疗,导致危害扩大,感染了他人,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如果死亡的,还要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来源 普洱市普法办、宁洱县普法办

责编 龚怡丹

审核 兰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