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各地企业陆续复工复产,越来越多的劳动者们重返岗位。为切实维护劳资双方的共同利益,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组织全省律师围绕依法保障复工复产,开展了一系列疫情期间的法律服务活动。
一份份由云南律师们精心编撰的“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企业生产与运营相关法律知识问答”由此产生。今天,普法小编就节选了涉及税收政策方面的相关内容,供大家了解、参考!
一、对特定行为的税收优惠政策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业务,免征增值税。其中,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陆路、水路、航空等;生活服务: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服务、餐饮、住宿服务、旅游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如市容市政管理、家政、婚庆、养老、殡葬、照料和护理、救助救济、美容美发、按摩、桑拿、氧吧、足疗、沐浴、洗染、摄影扩印等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等;生活物资快递业务:如送餐服务。
2.从事防疫物资运输服务取得收入,免征增值税。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其中,“公益性社会组织”是指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
4.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5.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1)《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
(2)《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4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二、对特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新购设备可一次性全额在当期所得税税前扣除。自2020年1月1日起,从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2.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每月可申请退还。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提交《退(抵)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政策依据:
(1)《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
(2)《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4号);
三、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需要注意的是,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2.受疫情影响缴税困难行业企业可申请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税。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税费申报的纳税人缴费人,还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纳税人因遭受包括疫情在内的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经省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3.因疫情影响遭受重大损失或发生严重亏损的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
政策依据:
(1)《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
(2)《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4号)
(3)《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强化税收服务和政策落实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云税发[2020]8号)
四、对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1)《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10号);
五、其他行政性收费减免政策
1.免征医疗器械注册费。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2.免征药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3.免征民航发展基金。疫情防控期间,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4.减半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疫情防控期间,对企事业单位减半征收202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减半收取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在云南省范围内,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按照应缴纳额的50%减征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6.退还旅游保证金。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标准为现有缴纳数额的80%。在2022年2月5日前将本次暂退的保证金如数交还。
政策依据:
(1)《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稳定经济运行的财税政策措施的通知》云财建〔2020〕9号;
(2)《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
来源 云南普法
责编 马寅瑞
审核 陈大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