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出现首例输入型病例,如何防境外输入?

据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消息,3月15日12时至24时,云南新增境外输入确诊病例1例(西班牙输入),无新增本地确诊病例。

患者,41岁男性,云南昆明人,3月11日从西班牙探亲返回,常住昆明市西山区棕树营街道办事处医大馨苑小区,其家人长居西班牙。患者于2020年1月16日到西班牙探亲。

3月10日从西班牙马德里乘机先后经布鲁塞尔、北京于11日到达昆明,出机场后由家人自驾车接回家中。

3月11日至14日,患者均在家未外出,每日社区人员随访,测量体温均无异常。

3月14日患者出现乏力、发热,于当晚22时左右骑自行车到昆医大附一院发热门诊就诊。

3月15日22时确诊,目前患者病情稳定,已转至省传染病医院隔离治疗。

经排查,该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共有54人,均已按要求进行集中隔离观察。

3月16日,西山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发布关于对医大馨苑小区21栋实施隔离封闭管理的公告。于2020年3月16日0时起,对医大馨苑小区21栋采取紧急管理措施,对该楼栋实施隔离封闭管理14天,并对出入该小区的人员、物资及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防疫。


云南对入境来滇旅客采取防控举措,拒不配合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云南省致入境及从其他城市入境来滇旅客告知书

尊敬的旅客:

欢迎您来到云南!

鉴于疫情防控需要,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第12号通告》要求,云南省对来滇所有旅客采取防控举措。为了您和家人、公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请您理解支持并配合我们在非常时期采取的特殊入境措施。

1.我们对外国公民和本国公民一视同仁,无差别地执行我省疫情防控措施,并尊重所有人员的宗教和风俗习惯。

2.我们将对14天内有疫情严重国家和地区旅居史的所有旅客,实行不少于14天的集中医学观察和相关实验室检测。其中核酸检测阳性或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人员,我们将及时转送定点医疗机构。在医学观察不少于14天并2次核酸检测为阴性之后,您就可以放心回到住所继续您的生活。

3.我们将对有非疫情严重国家和地区旅居史的旅客进行体温检测和医学巡查,有发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进行留观排查。

4.在集中留观期间,您可以自由使用通讯设备,与外界随时保持顺畅联系,食宿费用由本人承担。工作人员将为您提供日常生活保障和服务。若您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请第一时间向工作人员报告。

5.请您遵从机场工作人员引导,拒不配合或故意隐瞒旅居史、相关病例接触史及病情情况,造成疫情扩散,危害公共安全的,我们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因采取相关防控措施给您带来的不便,请予理解。请您支持配合,感谢您的合作。祝您身体健康、愉快!

2月26日国内出现首例境外输入!穿越大半个中国,飞机、火车、出租车全坐过

2月26日,宁夏中卫市发现一例从伊朗回国的境外输入型新冠肺炎病例。也许一例新冠肺炎新增病例并不可怕,但这位病人并不是直接往宁夏的方向回家,而是中途辗转了多个城市,相当于“移动的传染源”。

输入型病例猛增!谁为确诊病人买单?

连续两天,境外输入病例的新增确诊已经远远超过境内。3月15日0-24时,新增报告境外输入确诊病例12例(北京4例,广东4例,上海2例,云南1例,甘肃1例)。截至3月15日24时,累计报告境外输入确诊病例123例。

3月15日下午,上海举行的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新闻发布会透露:针对大家关心的境外回国人员新冠肺炎输入病例医疗费用支付问题,经向相关部门问询,现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是境外回国人员输入病例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财政给予补助。二是境外回国人员输入病例中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医疗费用原则上由患者个人负担。参加了商业健康保险的人员,由商业保险公司按合同支付。

对境外回国人员输入病例中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人员,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法律法规给予医疗救助。

此前,北京市也明确了类似的规定。

在14日召开的北京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上,针对记者提出的境外回国人员新冠肺炎就诊费用问题,北京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陈蓓作出回应。

陈蓓说,目前在新冠肺炎的诊治上,对境外回国的人员,总体上把握的是两个方面的政策:

一是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回国过程之中,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报销以后再实施财政的补助。个人不需要负担相关费用。二是对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回国入境过程之中被确诊为输入型的新冠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由患者个人负担。参加了商业保险的人员,可以按照商业保险的合同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陈蓓表示,经认定的困难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下一步北京市还将与国家的相关政策做好进一步的对接。

3月15日,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第7号通告,进一步加强成都新冠肺炎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通告指出,境外输入性病例医疗费用支付实行分类处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回国过程之中,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在医保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财政给予补助。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回国入境过程之中被确诊为输入型的新冠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的,医疗费用由患者个人承担。参加了商业保险的,按保险合同执行。经认定的困难人员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北京、上海严控境外输入病例

根据首都机场发布,即日起,首都机场全部国际及地区进港航班,均停靠首都机场处置专区。


旅客经由海关进行测温等检疫排查,边检边办理入境手续。非中转旅客在专属休息区等候摆渡车前往新国展旅客接驳区;中转旅客在办理完中转手续后,再前往专属休息区候机。在新国展旅客接驳区,非中转旅客将由各地驻京办接走,居家隔离或是集中隔离。

此外,上海浦东机场方面也是防控再升级,筑起‘防控闭环”。

北京、上海的境外旅客入境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呢?

一图让你看明白:

五部门联合发文: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3月16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

《意见》强调在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行政执法工作的同时,明确了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要求各地公检法机关和海关在办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案件时,应当准确理解和严格适用刑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惩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根据《意见》,实施以下六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行为,如果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一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二是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三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四是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五是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六是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据了解,《意见》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加大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震慑和惩治力度,筑牢国境卫生检疫防线,坚决遏制疫病疫情通过口岸扩散传播,巩固拓展全国疫情防控的有利局面和良好势头具有重要意义和积极影响。

来源 云南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云南发布、国家卫健委、云南省卫健委、人民日报客户端宁夏频道、央视新闻、中国基金报、观观新闻、四川日报

责编 龚怡丹

审核 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