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逃避隔离转飞大理?云南网友炸锅了!警方:一到长水就被控制,现已隔离

近日,一张朋友圈截图在云南网友微信群中被热传,截图中一网民在朋友圈中扬言,为了避开北京14天的隔离期,自己计划乘坐德里到上海,再到云南大理的联航飞机。因为大理已经开始接待游客,而他又是从上海过来,不需要被隔离观察。

不少网民看到后纷纷向“云南网警”举报,“云南网警”接报后立即对该情况进行核查。

经核查,该网民真实身份为李某,其实际目的地为昆明,且已购买了3月18日从上海飞往昆明的机票,朋友圈中自称去大理是为了迷惑相关部门。

经工作,机场防控人员按照TOC要求,于3月18日18时54分在长水机场将其控制,并将其带至通城航班留置点专人看管,同时通知卫健部门前往机场。

经初步检测李某体温正常,已由昆明市公安局将其送至如家酒店(北京路火车北站地铁站店)进行隔离。

网警提醒

云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的通告》(第13号通告)要求,对所有14天内有境外旅居史、目的地为云南的入境入滇人员,全部实施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

其中既包括疫情严重国家,也包括非疫情严重国家;既包括外籍人员,也包括回国中国公民(含港澳台人员);

既包括从云南直接入境人员,也包括从国内其他地方入境后转乘入滇的人员;

既包括通过乘坐飞机入滇人员,也包括通过其他交通工具入滇的所有入境入滇人员。

如有符合以上条件的,一定要主动上报,积极配合隔离观察。如有瞒报,传播虚假信息等行为,将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来源 春城晚报-开屏新闻

责编 马寅瑞

审核 兰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