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普洱市文化和旅游局针对全市已恢复开放和即将恢复开放的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印发《普洱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恢复开放疫情防控工作指导意见》,全文如下:
普洱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恢复开放
疫情防控工作指导意见
为指导广大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者落实好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推动普洱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有序恢复开放,根据国家《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六版)》以及云南省、普洱市关于企业恢复开放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指导意见。
第一条 制定恢复开放疫情防控应急方案。
恢复经营的单位,必须围绕属地指挥部和行业管理部门关于复工复产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制定符合企业自身实际的疫情防控应急管理方案,建立单位内部疫情防控组织构架,明确疫情防控措施,按照“分区分级、精准防控”的要求按程序履行报批报备手续,积极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自觉接受疫情管控相关部门监督和指导,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做好应急预案内容的培训和演练。
第二条 建立员工健康状况登记管理制度。
恢复经营的单位,应当要求员工在上班期间佩戴口罩;应当建立员工健康档案台账,每位返岗员工应当填报返岗前1个月内的出行轨迹登记表,重点记录是否到过国内疫区、是否与患者有过接触、是否有发热发烧等过往病史等信息。
每天上班前和下班时,分别组织员工进行体温检测,制作《员工体温测量登记表》记录每次人工体温测量情况,督促员工及时将监测情况录入“普洱健康码”平台。特别是娱乐场所、网吧、演出场所等需要长期在室内工作的,应当每隔4至5小时测量登记一次体温情况。发现员工有发烧、咳嗽等可疑症状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若员工在没有到岗前自行发现体温过高、发烧咳嗽等疑似疫病症状的,应当准许其暂时居家观察或到医疗部门检查治疗;若员工连续2天及以上员工维持疑似疫病状态不能到岗上班,应当及时向属地社区和文化和旅游部门报告。
第三条 建立消费者健康状况登记管理制度。
恢复经营的单位,应当要求消费者佩戴口罩;应当落实消费者实名制登记制度,制作《消费者健康登记表》,完整记录消费者姓名、联络方式、体温检测状况等信息。
在第一时间接待消费者和消费者离开经营场所时,应当为消费者检测体温并进行登记,同时提醒消费者将测量情况录入“普洱健康码”平台;应当询问消费者近1个月以来是否到过疫区、是否与确诊(疑似)病例有过接触、是否有发烧发热咳嗽等疑似疫病既往史等情况并做好记录,发现可疑症状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置。
消费者第一时间到营业场所消费时,发现体温37.3度等可疑症状、或者“普洱健康码”登记为黄色或红色提示、或者讲不清楚过往活动轨迹、或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没有出具健康证明等情况,应当劝阻其不能进入营业场所消费,建议当事人立即前往医疗部门就医,同时立即向当地社区、文化和旅游部门报告。
消费者已在营业场所内并发现疑似症状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进行处理。
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业务的,还须在行程单上注明简要的行程轨迹,将疫情防控知识纳入行前教育、行中引导、行后总结制度对游客进行宣教。旅行社及其带团导游应当时刻关注团队人员身体状况,发现疫病症状应当按照“早发现、早治疗、早隔离、早报告”的原则就近采取应急措施。
第四条 执行“云南抗疫情”出入扫码制度。
恢复经营的单位,应当在进入经营场所的出入口设置“云南抗疫情”出入二维码,安排专职人员值守督促,无论是员工还是消费者,都应当如实扫“云南抗疫情”出入二维码,不扫码不允许出入营业场所,实现人员流动轨迹可追溯、可查询的目的。
第五条 建立卫生清洁消毒制度。
恢复经营的单位,应当每天对公共开放的人员密集型场所进行清洁消毒,防止病毒通过空气媒介传播;应当在人员密集场所、卫生间、洗手池等重点区域配备必要的酒精(棉)、洗手液等消毒物资,供员工及消费者及时清洁消毒使用,防止病毒通过接触式媒介传播;应当保持经营场所环境卫生干净整洁,至少每半天对公共区域、人员密集型经营场所进行垃圾物品清理,防止病毒以垃圾等颗粒物质作为媒介传播;应当保持室内经营场所必要的通风条件,避免产生“闷罐”现象,防止室内空气有害物质浓度过高影响人体健康。
第六条 建立经营场所流量控制制度。
恢复经营的单位,应当对经营场所的消费者流量规模进行控制,及时疏导、分流人员,防止出现人员扎堆聚集,人与人之间保持安全距离。建议平均间隔维持在1.5米及以上的文明距离。建议场所容量不超过最大经营人数承载量的50%。
恢复经营的单位,应当加强经营场所巡查力度,对随意摘除口罩、随地吐痰、扎堆聚集等不符合疫情防控要求、不文明消费等行为及时劝诫,切实维护好经营场所的消费秩序。
第七条 建立疫情防控知识宣教制度。
恢复经营的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例会、宣传单、媒体链接等模式,不断向员工宣传疫情防治科普知识,引导员工加强体质锻炼,提高员工疫情防控能力和自主意识;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必要的疫情防控提醒标识,提醒消费者时刻注重做好在经营场所消费期间的疫情防控措施,支持配合防控工作。
第八条 建立疫情防控物资储备制度。
恢复经营的单位,应当根据维持生产经营需要,储备至少1周所需的口罩、手套、酒精(棉)、消毒液(粉)、洗手液、纸巾等必要的相关疫情防控物资,严禁在没有防控物资的情况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倡导“公勺公筷”行动。
恢复经营的单位,应当实行错峰就餐制,有条件时使用餐盒、分散用餐。提倡健康卫生的用餐习惯,夹菜取食使用公勺公筷,提倡为餐饮消费者提供公勺公筷,提倡员工就餐时自备碗筷,防止病毒通过勺筷造成交叉传播。
第十条 建立异常情况应急处置制度。
恢复经营的单位,应当制定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把防控责任落实到部门和个人;应当为员工及消费者提供必要的医疗处置设施,有条件的应当设置医疗观察室;应当设立疫情期间专门的应急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畅通,及时向所在地社区和文化和旅游部门报备。
当发现员工和消费者出现疑似症状时,必须立即暂时隔离该人员及与其近距离接触过的所有人员,立即封闭经营场所,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立即向当地社区、文化和旅游部门报告,按要求主动配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在当地指挥部和相关部门没有出台相关疫情防控措施要求前,各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单位参照此指导意见执行。若当地指挥部或相关部门有新规定的,应当按照新规定执行;该指导意见未尽事宜,按当地指挥部和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该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在疫情防控期间持续有效,至疫情防控结束时终止,由普洱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来源 普洱市文化和旅游局
责编 抗武阳
审核 兰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