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疫情 律师普法】住在高层的你、养宠物的他,都需来听听律师怎么说!

疫情期间,各种突发事件产生,为更好地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常识,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组织全省律师开展了一系列疫情期间的法律服务活动。

一份份由云南律师们编撰的“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法律法规知识问答”由此产生。今天,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就从法律的角度为大家聊聊高空丢抛、活埋宠物那些事,供大家了解、参考!

疫情期间,坊间一度出现了多起高空丢抛、活埋宠物事件,冲击着大众的“三观”。

究其原因,因为出现了“猫狗会传染疫情”的言论,引起了不少养宠物者的恐慌。

这既是谣言的可俱,也是对待生命如此草率的可俱。 

本文并非是在倡导“动物权利” “福利” “动物与人同享平等权利”等概念,而意在揭示上述行为对于我们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秩序所带来的严重危害。

高空丢抛宠物伤害的绝不仅是宠物本身!

高空坠物带来的伤害有多大?

根据科学实验,30g重的食用鸡蛋从8楼落下即可轻易使人头部破裂,更高楼层坠落甚至会致人死亡。一只偏瘦小的猫的体重约2500g,约为鸡蛋的83倍,一枚鸡蛋就可对人身安全带来如此大的威胁,更何况体重是其几十倍的宠物。

若发生高空丢抛宠物,我们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高空丢抛宠物危害的是公众人身及财产的安全。若发生高空丢抛宠物实际损害了我们的财产、人身安全的,可首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依法维权。

另外,从该条也可知,在无法确定具体行为人的情况下,居住于建筑中的住户均可能需承担相应的责任。造成财产损害的,一般根据财产实际损失情况据实赔偿,但在造成人身损害甚至导致死亡的情况下,行为人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更为巨大。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若造成死亡后果的,单“死亡赔偿金”一项,以昆明市为例:昆明近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已超4万元人民币,死亡赔偿金以20年计算,可达80余万元,若加入其它赔偿项目,赔偿金额能轻松超过百万。但相较生命的无价,这些赔偿又怎能填补得上失去亲人的悲痛。

高空丢抛宠物不仅面临民事责任,同时也存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

上海、安徽等多地已有高空抛物而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判例。高空抛物对公共安全危害巨大,且行为人一般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所可能导致的危害后果而具备至少是放任他人财产、生命安全受到损害的主观过错。因此,若高空抛物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则很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该罪的量刑最高可达死刑。目前已出现的判例中多以实刑,即判处一定期限的有期徒刑来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若高空丢抛宠物导致他人死亡、重伤的,即使不满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要件,仍可能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追责,最高也面临三至七年的刑事处罚,各地实践中也有多个以上述罪名追究行为人责任的判例。

社会和谐秩序的稳定不仅需要有完备的事后责任追究机制,更重要的是做到事前防范与控制,要实现这点不仅要靠对公民道德及规范意识的构建,更需要对法律制度进行设计及完善。全国人大代表李祥斌多次提到,高空抛物对公共安全有极大威胁,结合多地频频出现的高空抛物伤人案件,将高空抛物明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管辖范围内,即使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况下,也应予惩处以警示他人,从而实现防微杜渐。

除了上述高空丢抛宠物,近期出现强行活埋他人饲养宠物的行为,也揪紧着大众的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这样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这是目前对于家禽家畜可由有权行政机关进行处置的主要法律依据。

根据网上新闻报导,该事件经过大致为:江苏一名正处于隔离期的住户在外隔离时,其留守于家中隔离的宠物猫在未告知宠主的情况下被社区工作人员强行活埋。若上述信息属实,那么从以上信息来看,社区工作人员的行为很大可能并不符合《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要求,反而可能构成了对他人合法财产的故意侵害,从而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目前我国主要认定宠物为宠主的个人财产,作为“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保护。伤害他人宠物的,行为人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主要依据宠物市价或实际购买价格、合理饲养费用等进行确定。但宠物之于宠主的意义更多是在于宠主在饲养宠物过程中所累积的深厚感情。伤害他人宠物的行为给宠主带来的不仅是财产上的损害,更多的是精神上的伤害。

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可知,特定的财产,譬如寄托了财产所有人强烈情感的物品受到永久性损害时,因其所具有的人格象征意义,财产所有人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在实际的判例中,对于宠物是否能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存在不同的观点,但肯定宠物之于宠主的情感意义而将宠物区别于普通财产,支持宠主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判例也不在少数。除此以外,在宠物市场价值较高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伤害他人宠物的行为也可能满足“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要件从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在浏览上述新闻报道评论栏中看到许多评论聚焦于动物本身,不乏有不少同情、可怜动物的声音。在曝出上述高空丢抛、活埋宠物事件后临近的时间里又陆续出现了“动保志愿者无偿上门喂养滞留宠物”等新闻报道,与上述报道成鲜明对比。

笔者不禁想到一个“旷日持久”的对峙阵营及争论,暂且称为“动保者与反对者关于动物对待的辩论”,即“动保问题”。

从“玉林狗肉节”风波到“高速拦狗”,在这一个个事件中“动保者”与“反对者”或者“非动保者”进行了多次交锋,双方时常围绕这么一类问题来辩论并以期说服对方:动物是否能像人一样感知喜怒哀乐?是否应将动物与人一视同仁?动物是否应被赋予权利?保护动物的权利是否就代表牺牲人的权利?

热爱动物的人能有100个理由来证明爱护动物的重要性,不支持的人同样也有100个理由来证明这样做的荒缪性。这个争论持续再长时间恐怕也难以决出“胜负”。但我们仍需获得一个理性的结论,长期的对立与隔阂只能加剧双方分歧,最后落得个“两败俱伤”。

笔者认为这个问题顽固的如此难以解决或许正是因为讨论所聚焦的对象出了偏差。“动保问题”看似是人与动物间的问题,但实质还是人与人之间的问题。我们喜爱或是反感动物并非是因动物本身所带有的某些特性而导致,而是我们的需求本身所引导我们这样认为以及行为。

思考一下,为什么你会认为动物可爱,想要善待它们?

这是因为我们不仅需要获得,也需要给予,笔者想这也是为什么许多成功人士热衷于慈善事业的重要原因。同时,我们对于自己的给予也需要得到相应的正面反馈。而动物对于人类的友好对待常常能够给与积极的回应。我们的需求就因此得到了满足。

试推想一下,为什么有人反感动物保护?

这也可从需求的角度进行解释。获得他人的尊重与理解,这也是我们的需求。许多“动保事件”矛盾激化前夕大多会经过那么一个环节,也就是“动保者”对于“非动保者”的大力谴责,比如对卖狗肉、吃狗肉人群的谴责。往往在经过这个环节后,双方分歧呈激化的态势。对于部分人而言,卖狗肉、吃狗肉早已成为其司空见惯的生活方式,甚至内化为一种传统习俗,而突然出现的,对于他们已习惯的生活方式大加批判的声音,则令他们感受到的可能就是不被尊重、不被理解,也因其需求没有得到满足,促使“非动保者”采取更为激烈的手段与“动保者”对峙。

常纪文教授主导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专家意见稿)其中部分条文比如“禁止食用猫、狗”等,使部分有长期食用相应肉食风俗习惯的地区对此不满。当然常纪文教授之后也回应该条为不同地方依自身习惯来决定是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留有了足够空间,其并非“一刀切”的规制。

笔者认为,是需求推动着我们的行为,引导着我们的行为。换言之,只要能找到一定程度上均能合理满足“动保者”与“非动保者”需求的路径,这个问题的解决或许就可得到推进。

当然,笔者简化了这个问题。寻找需求的平衡点谈何容易,这需要深入到生活中去大量实践、调研,最终再以制度的方式予以呈现。

“动保问题”解决的推进必定离不开科学、合理的制度建设为支撑,而要构建科学、合理的制度也必定离不开对于人们需求的关注与探讨。制度系适用于人,不仅是“动保问题”或是其他社会问题,在构建对应的制度时都需以人为本,从探寻人的需求出发。

(作者:张子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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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及政府部门会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情况不断出台新的立法、司法解释及政策,如在本文公布之后有新的法律规范或政策意见与本文不一致的,请以新的法律规范或政策意见为准。

稿件来自 云南普法

来源 云南省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  云南勤业律师事务所

责编 抗武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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