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家庭暴力 云县普法工作者在行动

3月29日至30日,云县涌宝派出所共接到涌宝镇董某仙六次报警,称被丈夫家暴。为切实做好“民转刑”案件防控,涌宝司法所积极介入,认真调处好家暴事件。

涌宝司法所、派出所工作人员分别走访了村委会干部、李某的母亲,同时由女性工作人员查看董某仙身上是否存在伤痕,通过调查,我们获知李昌确实对董某仙进行家暴,所幸未造成严重后果。 

调解中,李某昌开始时拒不承认其对妻子董某仙家暴,在工作人员提供的铁证面前,李某昌承认自己的确殴打过董某仙,但称其有理由,因董某仙没有经营好家庭,自己才动手殴打董某仙。   

工作 人员问:“你是否知道故意伤害他人是违法的”,李某昌:“我知道,但我自己的婆娘我知道轻重,不会打伤她,况且我也不是诚心的”,从李某昌一席话中,我们看出李某昌的无知、蛮横。工作人员对其殴打妻子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批评与警告,向双方宣讲了《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暴法》中的相关规定,同时教育、引导双方经营好婚姻家庭,对董某仙进行批评教育,并对双方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矛盾解决方式进行了正面指引。

最终,在暗黄的白炽灯下,通过工作人员的耐心工作,双方打开心结,李某昌当场认识到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给家人的身心健康带来很大伤害,保证以后不会对妻子董某仙再施以类似的家庭暴力,董某仙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愿意原谅丈夫。关于婚姻问题,双方会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

通过调解成功阻止了家庭暴力的继续发生,坚决防止民事纠纷向刑事案件转化。

法律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05修正)第四十六条:“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而制定。

来源 云南普法

责编 马寅瑞

审核 陈大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