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报道云南提升生态文明建设规范化法治化

(法治日报版面截图)

(漫画 高岳)

《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云南省人大审议通过,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自此,云南成为继贵州、青海、福建、江西之后,第5个制定出台省级生态文明建设条例的省份。而《条例》的施行,标志着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工作进入了规范化、法治化轨道。

地方立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云南素有中国生物多样性的天然宝库和资源基地的美誉,还肩负着西部高原、长江流域、珠江流域三大生态安全屏障的建设重任。

2015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要求云南“努力成为我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为云南明确了新定位、赋予了新使命。

“努力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是省委、省政府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期望和要求作出的重大部署。”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惠民向《法治日报》记者介绍说。5年来,云南紧紧围绕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战略定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系列决策部署,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省环境质量持续向好、生态安全屏障不断筑牢。

据统计,2019年底,云南省16个州(市)政府所在地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全部达到二级标准,优良天数比率达98.1%;纳入国家考核的地表水断面I-Ⅲ类水体比例达78%,劣V类水体比例为4%;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62%;湿地保护率超50%;建成区绿地率达33%。

刘惠民表示,云南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还存在不少短板和弱项,特别是缺乏统一的法规制度文件来统筹规范和约束生态文明建设活动和管理行为。因此,及时制定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对云南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建设中国最美丽省份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以地方立法推动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参与该《条例》起草审查的云南省司法厅立法二处处长胡江天告诉记者,在地方立法方面,云南省近年来陆续出台了《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及时修改完善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条例,对涉及生态文明建设的现行法规规章开展多次清理,这些举措对推进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各项工作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此次出台的《条例》,以一部综合性法规的形式,对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专项立法进行统领,将是云南省从地方立法层面高位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力举措。”胡江天表示,该《条例》经过了大量调研、论证工作,在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促进绿色发展等方面的具体规定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经省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以及多次部门、常委会委员、专家论证会后,《条例(草案)》又进行了多方面的修改完善。

记者了解到,该《条例》从起草到审议通过历时一年多,终于迎来正式颁布实施。

明确责任主体涵盖重点任务

记者注意到,该《条例》设总则、规划与建设、保护与治理、促进绿色发展、促进社会参与、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8个章节,共66条,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

“把努力将云南建设成为中国最美丽省份、推动乡村振兴等工作部署,都规定在《条例》之中,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新部署和新要求。”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担负着滇池环境治理和保护的重任,滇池保护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人唐运宏表示,2020年是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胜之年,《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压实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污染防治攻坚责任,为云南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坚实基础、法治保障。

建立生态文明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和督察制度,统筹协调解决生态文明建设重大问题,《条例》明确了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责任主体。

在党的领导下,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工作,建立生态文明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和督察制度,统筹协调解决生态文明建设重大问题。州(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综合协调机构,具体负责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应当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宣传、普及、引导等工作。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社区、住宅小区的村规民约或者自治公约规定生态文明建设自律内容。

《条例》还涵盖了生态文明建设、生产、生活三方面的重点任务,以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治理为重点,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与修复。通过构建云南特色现代产业体系和推动工业、交通、建筑、农业、旅游等重点领域的节能低碳水平,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倡导绿色生活和消费,促进社会共同参与。

安宁市是云南省重要的工业集聚区,集中了中石油云南炼油项目、武钢集团昆钢草铺项目、云天化集团天安化工等一批省内传统重工业项目。该市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条例》明确了保障监督和法律责任,规定了生态文明建设资金、人才引进和培养、信息化建设等保障内容和相关监督措施,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为推进区域绿色环保可持续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政策预期和法律保障。

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根据《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监督。云南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赵明刚表示,将综合运用调研、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询问等法定监督方式,加强对条例实施情况的监督,紧扣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热点难点问题,加强对代表意见建议的跟踪督办,着力提高办理实效。

云南省发展改革委作为全省创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主要工作部门,下一步要着重从哪些方面来细化?省发改委副主任赵修春表示,《条例》作为一部地方性法规,只能就全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工作作出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接下来,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农村厅、林草局等部门,重点围绕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全面建立资源高效利用制度、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四个方面,出台配套实施细则将具体任务措施细化、量化。

《条例》实施对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兰骏表示,虽然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总体良好,但局部环境问题依然突出。《条例》涵盖了全省污染防治攻坚的重点任务,如:要求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完善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健全自然资源监管体制等,对加强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健全生态环境执法管理体制,建立环境风险管理长效机制等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

云南省司法厅副厅长杨瑞碧表示,《条例》是云南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域首部全面、综合、系统的地方性法规,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部署、重要主张体现为法规规定,通过立法方式回答了为什么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怎样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的实践问题。《条例》的出台对于统筹全省生态文明领域制度创新和法治建设,提升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对于推动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工作,加快构建生态文明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新格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法制日报 记者 石飞)

来源 云南司法行政

责编 马寅瑞

审核 马永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