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中,人们经常会遇到像航班延误、火车晚点、天气骤变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根据有关规定,由“不可抗力”而引起的旅游行程变动,旅行社是可以免责的。然而不少旅游者却投诉称,有些旅行社明明是在违约,却借口“不可抗力”而推卸责任。“不可抗力”到底是什么概念?旅游者又如何区分“不可抗力”和旅行社违约之间的区别呢?
什么是不可抗力?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认定不可抗力,需满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个条件。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180条明确规定了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一般有两类:一类是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水灾、泥石流等;一类是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暴乱、恐怖袭击、武装冲突、罢工等以及行政行为等。
发生不可抗力时,旅游合同如何处理?
《旅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
(一)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二)合同解除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应当退还旅游者。
(三)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四)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根据《旅游法》,退团意味着解除合同,旅行社应同意解除。与此同时,之前产生的相关费用,旅行社有理由予以扣除,此外余款应当返还旅游者。
由于“不可抗力”可以成为旅行社和旅游者免责的法律依据。因而,对不可抗力的认定至关重要。在旅游合同的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发生某些事件,直接导致旅游合同的履行遭遇障碍,旅行社或者旅游者的权益遭受损害。给对方权益造成损害的一方总是以不可抗力为理由,拒绝承担责任。有些情形,不论是对旅行社,还是对旅游者,虽然貌似不可抗力,但实际并不是不可抗力。“不能预见”成为确定不可抗力的关键要素之一。
如何辨别“不能预见”
不能预见,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是否为不可预见,主要依赖于当时的科技水平和人们的一般预见能力,对旅游合同的履行而言,许多所谓的不可抗力,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不可抗力,只要旅游者或者旅行社采取了措施,就可以预见且可以克服。
一般来说,旅游者从签订合同到履行合同,间隔时间有长有短。假如时间间隔很短,旅行社和旅游者对是否会发生不可抗力都较为敏感;假如时间间隔较长,旅行社和旅游者也都有义务对可能出现的不可抗力附随注意义务。以当今的科技水平和手段,对许多所谓的不可抗力都有足够的预警机制和能力。
就旅行社而言,组团社有足够的机会获取旅游目的地所有气象资料,更何况还有地接社可以为组团社提供气象资料。组团社在组团之前,本来就应该对旅游目的地包括气象在内的信息有充分的了解和掌握。作为旅行社,应当对某些特殊的气象现象有大致的了解,前往东南沿海地区旅游,特别是夏季,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前往海岛旅游,就应当特别密切关注气象变化。旅行社只要稍加注意,收集气象资料,就能够预见一些对旅游团产生阻碍或者破坏的自然现象,并有足够的空间和时间加以避免。
就旅游者而言,旅游者有义务对天气变化等因素加以注意。但也不能以单位有紧急任务,或者无法参加已经确认的旅游行程,或者以家人生病或者自己生病为由,要求解除旅游合同并全额返还旅游团款。
还有一种情形,导游没有按照旅游合同计划,擅自变更旅游计划,发生不可抗力后,导致某些项目旅行社不能履行。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有不可抗力的出现,但不可以免除旅行社的违约责任。理由是旅行社违约在先。假如旅行社按原计划履行旅游合同,旅游项目的履行就没有障碍,旅游者的权益也不会遭受损失。所以《合同法》明确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对旅游合同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尽管不可抗力可以起到减轻或者免除旅行社或者旅游者的赔偿责任,但在旅游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旅行社和旅游者都应以诚信的态度、协作的精神,共同努力化解和降低不可抗力对旅游合同造成的影响。
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文化旅游法律事务部副主任 侯蔚霞律师供稿
责编 李舒琪
审核 陈大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