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公安局发布《关于依法维护漾濞地震灾区社会秩序的通告》

为依法维护漾濞地震灾区的交通秩序、治安秩序和市场秩序,保障抗震救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规定,大理州公安局发布《关于依法维护漾濞地震灾区社会秩序的通告》,通告如下:

一、抗震救灾期间,广大群众要以救灾大局为重,服从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抗震救灾安排,不得拒绝、阻碍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从重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编造、传播、散布影响灾区稳定的虚假、恐怖信息等扰乱治安秩序行为的;

(二)聚众堵塞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交通要道及破坏交通秩序行为的,抗拒、阻碍国家公务人员执行公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严重影响抢险救灾工作开展的;

(三)盗窃、抢劫灾民财物,抢夺、哄抢救灾物资,以赈灾募捐名义诈骗,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及破坏电力、交通、通讯等公共设施扰乱治安秩序行为的;

(四)牟取暴利、垄断货源、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及在灾区生产、销售或者以赈灾名义故意向灾区提供伪劣产品、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的;

(五)阻碍军队、武警部队和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务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等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不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制、不服从人民警察现场指挥等扰乱交通秩序、影响现场指挥行为的;

(七)其他扰乱交通秩序、治安秩序、市场秩序的行为及损害灾民权益、危害抢险救灾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广大群众对抗震救灾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

四、对实施扰乱治安秩序和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人员,广大群众有权配合公安机关予以制止。

大理州公安局

2021年5月22日

责编 童文文

审核 李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