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公共文化服务
供给效率和水平
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
文化需要提供有力支撑
6月15日
大理州人民政府发布
《关于印发大理州公共文化领域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据悉
《大理州公共文化领域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政办发〔2021〕7号)
和《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理州基本公共服务领域
州以下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9〕59号)精神
结合大理州实际制定而成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大理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健全公共文化服务财政保障机制,通过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形成权责清晰、规范高效、绩效优先的公共文化领域州与州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为提高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效率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文化需要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中央领导,省、州统筹,明晰分级权责。坚持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由中央决定,省、州统筹,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授权范围以及确定的政府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合理划分公共文化领域州与州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落实各级政府责任,进一步细化公共文化领域的具体事项,充分发挥和调动各县市人民政府积极性,加强对公共文化服务的统筹协调。
2.坚持重心下移,分类施策,稳步推进改革。按照中央和省划分原则,以基本公共文化服务为重点,完善各级分级负责机制,聚焦农村、基层和困难地区,提高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的覆盖面和适用性。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加强基层公共文化资源有效整合和统筹利用,落实国家基础标准,推动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3.坚持政府主导,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科学界定政府、社会和个人支出责任,坚持政府在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加大对文化建设投入力度。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创新公共文化服务投入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入公共文化服务,拓宽公共文化服务资金渠道。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公共文化领域投入效益。
主要内容
按照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将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文化交流、能力建设等5个方面。
一、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方面
1.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主要包括全州范围内的文化文物系统所属的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按国家规定实行免费开放;教育体育部门所属公共体育场馆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等方面。
上述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按照中央划分的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所需经费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照8∶2的比例分担。其中,地方承担部分由省承担70%,剩余30%资金部分,由州与县市按2:8的比例分担。即博物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资金,中央承担80%,省级承担14%,州级承担1.2%,县市级承担4.8%。
上述公共体育场馆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按照中央划分的财政事权,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根据大型体育场馆开放数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等确定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其中:地方承担部分由省承担70%,剩余30%资金部分,由州与县市按2:8的比例分担。
2. 其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主要包括全州范围内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涉及的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文体活动等方面。
上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确认为州级与各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州级与各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州级财政统筹中央及省级财政转移支付、州财政安排专项经费,根据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因素对各县市予以补助。
二、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
主要包括为落实中央和省、州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部署要求,由政府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展览、文艺创作演出等,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
上述文化艺术创作扶持方面的有关事项按政策确定层级和组织实施主体分别划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按照中央和省划分的财政事权,中央确定并由中央职能部门、地方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地方承担部分由省级与各地分情况承担支出责任。
省级确定并由省级职能部门、各地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省级与各地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和各地按照具体分工承担支出责任。
州级确定并由州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州级确定并由州级职能部门、各县市共同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州级与各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州级和各县市按照具体分工承担支出责任。
各县市确定并由各县市职能部门组织实施或支持开展的事项,确认为各县市财政事权,由各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三、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方面
主要包括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按照中央和省划分的财政事权,需由州县承担部分总体划分为州级财政事权、州级与各县市共同财政事权、各县市财政事权三类。
1.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要包括全州范围内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州级及州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古籍保护、考古等方面。按照中央和省划分的财政事权,纳入国家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规划,并由地方组织实施的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珍贵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确定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地方承担部分由省级与各地分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各地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确认为省级与各地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各地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预算资金对各地予以补助。
州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州级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各县市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州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可移动文物保护、考古等,确认为州级与各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州级与各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州级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上级补助资金和州级预算资金对各县市予以补助。
其他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确认为各县市财政事权,由各县市承担支出责任,州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全州范围内的国家级、省级、州级及州级以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内容。
按照中央和省划分的财政事权,地方组织实施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中央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确定对地方转移支付资金,地方承担部分由省级与各地分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各地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确认为省级与各地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各地共同承担支出责任,省级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预算资金对各地予以补助。
州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各县市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州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确认为州级与各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州级与各县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州级财政根据保护需求、工作任务量、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上级资金和州级预算资金对各县市予以补助。
各县市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州级以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传习活动、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等确认为各县市财政事权,由各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四、文化交流方面
主要是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等,包括落实政府间文化交流与合作协定及其执行计划、演出、展览、会展等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和推广活动,涉及文学、舞台艺术、美术、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电影、出版等方面。
对外及对港澳台文化交流合作,按照中央和省划分的财政事权,中央职能部门、地方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由中央与地方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地方承担部分由省级与各地分情况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省级职能部门、各地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省级和各地共同财政事权,由省级与各地按照具体分工承担支出责任。
州级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
州级职能部门、各县市共同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州级和各县市共同财政事权,由州级与各县市按照具体分工承担支出责任。
各县市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事项,确认为各县市财政事权,由各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五、能力建设方面
主要包括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公共文化管理,按照中央和省划分的财政事权,需由州县承担部分总体划分为州级财政事权、各县市财政事权两类。
1.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包括落实国家和省、州规定对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进行补助的政策,包括全州范围内的文化文物系统所属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美术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传输机构、文艺院团等。
按照隶属关系,对州级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对各县市公共文化机构改革和发展建设的补助确认为各县市财政事权,由各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2.公共文化管理。包括各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文化事业和文化市场、电影出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物保护管理,以及人才培养、文化志愿活动等。
按照隶属关系,州级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州级财政事权,由州级承担支出责任。各县市职能部门及所属机构承担的事项,确认为各县市财政事权,由各县市承担支出责任。
公共文化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我州公共文化领域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具体事项特点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配套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有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管理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结合我州实际,细化政策措施,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强化投入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确定的支出责任合理安排预算,落实支出责任,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保障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资金的有效供给。要通过加大公共文化资金投入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三)加强改革协同,形成良性互动。各县市、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的部署以及本方案的有关要求,积极推进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要将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同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等紧密结合、统筹推进,形成良性互动、协同促进的改革局面。
(四)强化制度保障,完善配套政策。各级财政、宣传、文化和旅游、广电、教育体育等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结合部门职能职责,在全面系统梳理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具体项目管理办法和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大理州公共文化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表
来源:大理发布
编辑 沈艺
审核 陈大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