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8月31日

大理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发布公告

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

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进一步增加条例修订的

立法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提高条例修订质量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要点速览

名城保护范围

(一)大理古城(大理古城历史文化街区);

(二)喜洲古镇(喜洲历史文化街区)、龙尾关历史文化街区;

(三)双廊历史文化名镇;

(四)崇圣寺三塔、太和城遗址(含南诏德化碑)、元世祖平云南碑等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名城保护对象包括

(一)南诏、大理国等时期历史遗迹;

(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

(三)周城、古生等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

(四)不可移动文物;

(五)历史建筑;

(六)历史街巷、传统地名;

(七)古道、古桥、古井、古树名木;

(八)非物质文化遗产;

(九)苍山洱海风景区自然景观;

(十)其他需要保护的对象。

名城保护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历史风貌的完整性和社会生活的延续性,保持名城传统格局和历史文脉,保留人民群众对名城的乡愁和记忆。

保护规划方面

(一)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涉及名城保护的专项规划应当与保护规划相衔接。

(二)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市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涉及房屋征收、土地征用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

(四)经依法批准的名城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社会公布。一经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保护措施方面

(一)名城核心保护范围,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按照保护规划进行风貌恢复性建设外,不得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活动。对不符合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格局和传统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逐步拆除。

(二)名城核心保护范围和大理古城墙遗址四至范围内城市功能以居住、文化、旅游、教育、卫生、商贸为主,与其功能不符的,应当逐步外迁。

(三)大理古城墙内侧13.5米、外侧20米以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原有建筑物、构筑物逐步拆除。

(四)名城保护范围内严格限制燃放烟花爆竹,限定燃放时间和地段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五)名城保护范围内进行“改变园林绿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状态的活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影视摄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及“其他影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或者历史建筑的活动”,应当制订保护方案,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名城保护范围内禁止: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擅自设置、移动或者涂改、损毁保护标志。

(七)名城核心保护范围和大理古城墙遗址四至范围内禁止的行为:擅自在建筑物屋顶以及外立面安装、建造太阳能、水箱、水塔、排烟管道、通讯设备、安防设施、遮阳棚、卷闸等影响名城风貌和城市容貌的设施;摆放、设置与名城风貌不相协调的广告牌匾;向街道和水体倾倒、排放污水或者扔弃垃圾、粪便、丢弃动物尸体及其他废弃物和在水体内洗涤物品;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使用高音喇叭、高分贝音响招揽生意;户外放养禽畜或者犬类等宠物;损毁路灯、宣传栏等市政公共设施,毁坏绿地,砍伐行道树。

(大理古城墙遗址四至范围,是指以大理古城为中心,北至中和路,南至一塔路,西至大凤路,东至洪武路的范围。)

该征求意见稿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提出了哪些对应的处罚措施?

对涉及到的各级政府部门和管理机构

明确了哪些工作要求?

更多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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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征求方式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大理州龙山行政办公区大理州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名城条例征求意见”字样。邮编:671000;联系人及电话:罗金珠,0872-2319803,13988598587。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dlzrdhzw@163.com。

电话(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872-2319803。

附:关于公开征求《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 大理发布

责编 刘榕杉

审核 马永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