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拟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这些地方不得设娱乐场所

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就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全文如下: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对《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外商投资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我部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yuwangchu@mct.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部门规章征求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邮编:100020),请在信封上注明“部门规章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到2022年1月7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7日

附件

1.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2.《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3.《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修订条款对照表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

(征求意见稿)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周围”,第二款修改为“娱乐场所与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规定”。

二、将第九条中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修改为“外商投资”。

三、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将第二款修改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应当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四、将第二十四条“‘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修改为“‘12345’等政务服务便民热线”。

五、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和《条例》第四十一条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经营活动的,依法列入文化市场严重失信主体,予以信用惩戒”。

六、将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中的“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修改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

七、将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

来源 中国旅游报

编辑 代汪媛

审核 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