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头条讯(融媒体记者 何雨珍 实习记者 韩艳慧 文/图)12月24日,《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暂行)》新闻发布会在昆明海埂会堂召开。

记者从会上获悉,12月22日,经云南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出台印发并实施《云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发布会上,云南省医疗保障局成员、党组书记、局长黄宏伟表示,《实施办法》严格对标对表国家《指导意见》要求,围绕云南省委、省政府推进健康云南建设等重大决策部署,制订了总则、基金管理、普通门诊保障、其他门诊保障、个人账户管理、服务与监督、组织实施和附则8个部分37条具体办法,结合云南实际情况细化了40余条措施。

明确了保障对象
将在云南省参加职工医保的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全覆盖。
新增了普通门诊保障
对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产生符合医保规定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给予报销,其中:社区卫生服务站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即门槛费)是30元,报销比例60%;县医院等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是60元,报销比例55%;省级大医院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起付线是90元,报销比例50%。如果是退休人员,报销比例还可以再提高5个百分点,分别达到65%、60%和55%。一年最多可以报销到参保地在职职工人均年筹资总额,也就是6000-8000元,超过报销限额的门诊费用,按住院政策报销,保障水平还将更高。通过差异化的报销政策,既引导参保人员常见病多发病在市县解决、头疼脑热等小病在社区解决,又对门诊费用较高的老年人等群体,提供了更加有力的保障。
保持现行门诊保障政策连续稳定
改革实施后,现行的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病、门诊急诊抢救、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门诊保障、日间手术等保障政策仍然延续,待遇水平不降低,有效保障参保人员门诊医疗服务需求。
提升个人账户使用效益
按照国家改革部署,细化个人账户管理使用措施。即:分类优化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在继续保留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的基础上,根据云南省实际,针对在职和退休人员,分类调整。对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职工医保费,继续全部划入个人账户,以往单位缴纳职工医保费中,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调整用于门诊共济保障,主要保障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对患病率较高、个人账户结余少的退休人员,其个人账户继续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今后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改革部署,逐步调整;扩大个人账户使用渠道。将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医疗费用,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产生的费用,以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长期护理保险及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等的个人缴费,纳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提高个人账户使用效益,促进长期护理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产业发展;细化个人账户转移接续措施。明确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在职工医保关系转移时,因转入地无个人账户等特殊原因,个人账户余额无法转移接续的,可申请一次性清退。

此外,《实施办法》还安排了一些专项措施,比如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保障范围,逐步建立药品“双通道”保障机制,推进异地就医门诊费用直接结算等,进一步提高医保公共服务水平,充分释放改革红利。

黄宏伟还表示,《实施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健全职工医保制度,增强医保基金的保障功能,提升基金的使用效率,减轻参保人员特别是老年人门诊医疗费用的负担。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也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组织领导,推进《实施办法》在云南全省落实落地,按期完成各项任务。

责编 沈梦玲
审核 邱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