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企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5月8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通告》,对在北京市参保缴费的餐饮、零售、旅游等行业企业,阶段性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保费缓缴政策。
据悉,此次缓缴政策适用于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铁路运输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每月按时足额缴纳。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可申请缓缴4月至6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以及4月至10月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和个人权益记录。
参保单位申请缓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最迟应于12月25日前缴清。
来源 中国旅游新闻客户端
责编 刘榕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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