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云南省知识产权人才认定与服务管理办法》的公示

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知识产权人才认定、评价和服务工作,依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知识产权人才“十四五”规划》和省委人才工作会议精神,云南省知识产权局制定了《云南省知识产权人才认定与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自2022年9月2日至9月8日。如对《管理办法》有异议的,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方式,向云南省知识产权局提出。

联系方式: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战略发展处

联系人:王准

邮政编码:650228

联系电话:(0871)64566890

电子邮箱:267134390@qq.com

联系地址:昆明市日新东路376号


附件:云南省知识产权人才认定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知识产权局

2022年9月1日

附件

云南省知识产权人才认定与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全面落实《知识产权人才“十四五”规划》《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实施意见》及省委人才工作有关精神要求,推进全省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人才是指在本省工作,具有法学、经济学、管理学、理工农医、文学艺术、哲学社会科学等一门及以上专业知识背景,经过知识产权专业教育或受过知识产权知识系统培训,具备知识产权基本理论素养和一定实务技能,从事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人才。

第三条 知识产权人才分3类认定,分别为:云南省知识产权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云南省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以下简称“高层次人才”)、云南省知识产权实务人才(以下简称“实务人才”)。

领军人才,是指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精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产权业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带领形成优秀知识产权团队,具有业界公认的突出业绩,并经云南省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人才。

高层次人才,是指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精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强省建设,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方面发挥突出作用,并经云南省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人才。

实务人才,是指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熟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方面的实践技能,能通过市场和法律手段综合实现知识产权价值,并经云南省知识产权局认定的人才。

第四条 知识产权人才认定和服务管理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兼顾的原则,严格选拔程序,最大限度激励、引导知识产权人才为建设知识产权强省作出贡献。

第二章 认定要件

第五条 知识产权人才每年认定一次。

第六条 知识产权人才认定对象为云南省党政机关、高校院所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中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我省引进省外和国外的高层次人才,在云南知识产权领域连续服务3年以上者也可申请认定。

第七条 领军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二)在云南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8年以上,原则上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

(三)精通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四)应带领不少于3人的知识产权团队。

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2项:

(一)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二)熟悉国际特别是南亚、东南亚国家知识产权规则,具备较强国际知识产权争端处理能力且有丰富实践经验。

(三)作为主要撰写者,撰写至少1部知识产权相关论著或者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刊物上发表至少3篇知识产权相关论文。

(四)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过省级及以上相关知识产权课题研究。

知识产权工作方向对我省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绿色铝、贵金属、锗、光伏、先进制造业、绿色能源、烟草、新材料、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文旅康养、现代物流、出口导向型等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通过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知识产权专业),取得正高级职称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二)在云南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5年以上,原则上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专利代理服务业务人员应具备全国专利代理师(人)资格。

(三)精通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2项:

(一)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二)熟悉国际特别是南亚、东南亚国家知识产权规则,具备国际知识产权争端处理能力且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三)在知识产权战略研究、转化运营、保护、管理、服务、教学与科研等领域取得突出业绩,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及保护典型案例中发挥过重要作用。

(四)作为主要参与者承担过省级及以上知识产权相关课题。

知识产权工作方向对我省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绿色铝、贵金属、锗、光伏、先进制造业、绿色能源、烟草、新材料、生物医药、数字经济、文旅康养、现代物流、出口导向型等重点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作出积极工作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通过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知识产权专业)考试,取得副高级职称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 实务人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二)在云南从事知识产权相关工作3年以上,原则上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三)熟悉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具备较为扎实的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和实务技能,有较强学习能力和发展潜力。

(四)在知识产权转化运营、保护、管理、教学与科研、服务等方面具有较高的实践技能。

(五)特别优秀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条 申请人已被国家部委评选或确认为知识产权领域专家、人才或培养对象的,可直接认定为领军人才或高层次人才。具备全国专利代理师(人)资格的可直接认定为实务人才。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的;

(三)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或者正处于留党察看纪律处分期间的;

(四)原公务员被开除公职的;

(五)被依法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六)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参加认定情形的。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云南省知识产权人才认定与服务管理由云南省知识产权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推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人才的认定按照个人申报、逐级推荐、专家评审、择优选定、社会公示的程序开展。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自愿申请知识产权人才认定,填写《云南省知识产权人才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附有关佐证材料报州(市)知识产权局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州(市)知识产权局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申请表》等材料进行审核,填写推荐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人《申请表》等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各类知识产权人才专家评审建议人选。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从省知识产权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织专家评审组,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建议人选《申请表》等材料进行评审,形成专家组评审决议,提出各类知识产权人才入选建议人选。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专家评审程序及内容进行审查,根据评审专家组评审决议及当年认定名额择优提出推荐人选提交报领导小组。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对推荐人选进行审定,提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审议确定拟认定人选。

第二十条 将拟认定人选名单在省市场监管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提出异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核查,提出处理意见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异议者。

第二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认定人选,由省知识产权局颁发证书。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积极推进相关促进人才发展的措施,全面发挥知识产权人才作用。

(一)将领军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纳入省市场监管专家库和省知识产权专家库,推荐申报全国知识产权领军人才或高层次人才,推荐申报我省“兴滇英才支持计划”,享受相关政策。

(二)将知识产权人才纳入技术调查官遴选范围,被遴选为技术调查官的人才,依据技术调查官有关规定,参与知识产权案件技术调查工作。

(三)根据工作实际,每年制定发展计划,分领域、有重点、按层次促进人才发展。

(四)面向知识产权人才举办研修班,优先推荐优秀人才参加全国或其他部门举办的高层次人才培训。

(五)在课题研究、项目申报、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在知识产权政策咨询、专业评审、业务咨询、讲座授课等活动中作为专家人选优先推荐使用。

(六)知识产权人才所在单位应为知识产权人才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改善工作学习条件,在职务职级晋升上优先予以考虑。

(七)对实务人才进行重点培训和培养,促进其向高层次人才和领军人才晋级。

第二十三条 引导知识产权人才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为促进我省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一)建言献策,为决策部门制定知识产权政策提供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各类知识产权研究,形成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知识产权研究成果。

(三)培养知识产权人才,发挥传帮带作用,带领所属团队完成各类知识产权项目,通过工作实践磨练提高团队人员的知识产权业务水平。

(四)参与和推动知识产权人才与产业、企业精准对接。

(五)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推广知识产权文化,开展形式多样的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活动。

第二十四条 省知识产权局每2年组织对各类人才进行考核,着重考核工作实绩、社会责任、团队业绩和社会影响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考核程序包括:

(一)个人填报《知识产权工作报告》。

(二)工作单位审核确认《知识产权工作报告》。

(三)工作单位向省知识产权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报送《知识产权工作报告》。

(四)省知识产权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考核。

(五)省知识产权局确认考核结果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认定的知识产权人才称号:

(一)以弄虚作假、剽窃侵占他人成果等不正当手段获得认定的;

(二)拒不参加考核或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

(三)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或严重不良信用行为的;

(四)滥用认定称号从事商业活动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不再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时间超过一年的;

(六)其他应当取消人才认定称号的情形。

决定取消知识产权人才资格的追回证书,并在省市场监管局网站进行通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领导小组成员和评审专家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七条 领导小组成员和办公室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工作纪律、廉洁纪律和保密纪律。评审专家选取和使用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违规违纪问题按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来源 云南省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战略发展处

见习编辑 康莞悦

责编 杨奥

审核 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