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发布旅拍摄影行业“红黑榜”管理办法​(试行)

景洪市旅拍摄影行业“红黑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旅拍摄影行业市场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旅拍摄影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景洪市旅拍摄影行业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制度,结合景洪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红黑榜”管理,是指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日常检查、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信息、案件查处等指标信息,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标准,定期对辖区内旅拍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守法经营等情况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将其纳入“红榜”或“黑榜”管理,并向社会进行公示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旅拍服务业经营者包括:摄影公司、照相馆、影楼、摄影工作室、广告摄影机构、婚礼摄影服务机构、彩扩店、快印店、影像制作公司、数码影像工作室、影视化妆工作室以及旅拍摄影服务业教育培训机构等经营性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  旅拍摄影行业“红黑榜”设立及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旅拍摄影行业“红黑榜”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评选标准

第六条  旅拍摄影行业经营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其他监督管理要求,主体责任落实较好,无任何隐形消费、无价格欺诈,且连续两个季度未产生有效投诉及负面舆情,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纳入“红榜”认定范围:

(一)积极参与各类社会公益活动的;

(二)日常管理水平和安全状况在本区域或同类型单位中处于领先水平,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

(三)因守法、规范经营,受到各级政府或监管部门表彰奖励的;

(四)积极配合落实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安排的各项工作,并表现突出的;

(五)在各类社会紧急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具有一定开拓创新能力,积极创新行业发展业态,引领行业健康发展的;

(七)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对象或黑名单的;

(八)其他应当纳入“红榜”的情形。

第七条   旅拍摄影行业经营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行业“黑榜”认定范围。

(一)月有效投诉量、负面舆情量占行业经营户投诉量较大的;

(二)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景洪市旅拍摄影行业管理办法(试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行为的;

(三)经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确认因经营商铺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经所属街办、社区认定存在其他严重不良行为且不及时整改的;

(五)拒不参加行业信用评价、“红黑榜”管理的或未履行向社会做出信用承诺的;

(六)存在弄虚作假、隐形消费、价格欺诈、违规使用非法中介等任意情形的;

(七)因经营商铺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引发重大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

(八)因经营商铺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经营项目存在的问题被官方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因经营商铺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所服务项目存在的严重问题被行业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或街道办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一年内累计被公开通报三次以上(含)、处罚的;

(十)不服从行业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或街道办监管或拒不配合进行执法检查的;

(十一)未按要求及时办理相关许可、备案登记手续,经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十二)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承诺收费标准执行,或严重违反服务合同的;

(十三)服务项目合同期内,未按规定程序履约或擅自停止相关服务的;

(十四)经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巧立名目违规收费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强制收费的;

(十五)不遵守行业自律管理公约,造成较大行业负面影响的;

(十六)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有关文件要求,拒不配合或消极应对专项整治、疫情防控等工作的。

第八条  “红黑榜”认定核准管理程序。

(一)信息收集。首先,由各片区市场监管分局联合市文旅局、辖区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旅拍服务经营商铺进行综合评定。其次,根据日常投诉受理、负面舆情情况,采集在本辖区从事旅拍经营活动的商铺信用信息,并确保收集信息真实、全面、有效,形成初步“红黑榜”名单,于每季度最后一星期的周一报送至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核定。

(二)信息核定。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各分局报送的初步“红黑榜”名单中的经营商铺基础信息、综合评定、信用评分、良好及不良行为、日常检查记录等各类信息进行核定。

(三)信息告知。初步确定“红黑榜”名单后,由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书面告知函形式知会旅拍经营者。相关经营商铺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告知函后2日内书面向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异议。

(四)异议处理。对提出异议的企业,需提供能够有效证据证明认定信息失真、失效、不准确、不全面等相关材料,经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定为真实有效的,重新启动信息认定程序。

(五)信息通报。核定并告知相关经营商铺后,“红黑榜”名单将在景洪市人民政府官网、“景洪发布”微信公众号、“雨林景洪”抖音官方号、景洪市旅拍行业协会公众号等媒介进行通报。

第九条  “黑榜”修复。鼓励纳入“黑榜”的经营商铺通过积极整改,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取得社会认同等方式自主修复记录。凡自主修复并经辖区市场监管分局及街道办事处认定合格的,报送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后,从“黑榜”中撤出。

第十条  “红榜”动态管理。根据景洪市旅拍摄影行业“红黑榜”等级变化进行动态评定。凡信用等级低于良好、被其他部门列入“黑榜”或经举报查实有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对象的,从“红榜”中撤出。

第十一条  列入“红榜”名单的旅拍经营商铺采取以下联合褒奖措施:

(一)在实施行政审批等活动中给予“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财政性资金安排等方面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在官方媒体推介、网站平台公开推荐、荣誉评选等活动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四)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五)按照办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二条  列入“黑榜”名单的旅拍经营商铺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进行提醒、约谈、告诫,并在企业信用档案中记录提醒、约谈、告诫的情况;

(三)将“黑榜”旅拍商铺纳入失信惩戒名单、录入国家信用信息平台,将商铺负责人信息及商铺信息通报当地银保监局或金融机构;

(四)依法对其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依法限制其涉及旅拍相关手续的办理;

(五)不得参与各类评选、创优、推介活动;

(六)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建议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在自由载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七)按照《景洪市旅拍摄影行业管理办法(试行)》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景洪市旅拍摄影行业“红黑榜”制度是通过树立行业守信、失信典型,推动我市旅拍经营商铺诚信体系建设,提高服务水平的重要抓手,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办法要求,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履职尽责、依法办事,主动、及时、准确核查旅拍商铺服务市场主体失信行为。

第十四条  景洪市旅拍摄影行业规范管理领导小组要强化市场监管、发改、公安、文旅、税务、法院、仲裁、检察院、银保监、街道办、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以及旅拍行业协会之间的工作联动和信息共享,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来源 景洪发布

责编 刘榕杉

审核 刘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