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学校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关键词:未经许可 经营旅行社业务 研学
案情简介:
根据投诉线索,培训学校负责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我要去北大 携手进清华”宣传资料,招徕、组织、接待多名学生参加“我要去北大 携手进清华”研学旅游活动。经查,该培训学校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其招徕、组织、接待35名学生参加研学活动并提供游览、交通、餐饮等旅游服务的经营行为,构成了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普洱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该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527.4元、对负责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培训学校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已构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事实。
温馨提示:
一、旅游者要注意核验对方是否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旅游者要注意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三、旅游合同上要有双方的签字以及旅行社的公章。
四、旅游者向旅行社付款后应向旅行社索要发票。
五、双方要积极有效沟通。旅行社在带团出游的过程中,应与游客保持充分的沟通,对于行程中有可能导致景点无法游览的情况,如能提前得知,需要及时向游客进行反馈,与游客积极沟通;如发生突发情况,应向游客尽快说明,充分保证游客的知情权,并妥善保存相应的各类凭证,包括无法游览景点的原因及依据、与游客的沟通记录等,避免发生纠纷时无法提供。游客也应重视保存行程中可能导致自身权益受损情况的相应凭证。
来源 普洱市文化和旅游局
责编 康莞悦
审核 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