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旅游市场整治“百日专项”以案释法

案情概要:2023年7月27日,蒙自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蒙自市碧色寨景区开展旅游团队路检路查时,检查到云南芳华如初旅行社有限公司丘北田园路分公司的“荷花季滇东南8日游”旅游团出具的纸质旅游合同中,存在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未载明规定的情况,涉嫌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之后由红河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立案调查。经过调取该行程旅游电子合同,对旅行社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查,证实了与该团队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的情况,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州文化和旅游局对云南芳华如初旅行社有限公司丘北田园路分公司作出了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普法小贴士:

《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 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三)签约地点和日期;

(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文旅头条融媒体记者 李捷 通讯员 蒙自市文化和旅游局 周宇 州文化市场执法支队 张潇 文

责编 马寅瑞

审核 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