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红河州文旅行业健康发展,增强公民法治意识、提高法治素养、敬畏法律、理性维权,红河州文化和旅游局公布一批文旅市场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增强公民法治意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案例简介:2023年11月16日,蒙自市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联合检查组到蒙自市吉派对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蒙自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后对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该场所正在营业,大门口左侧摆放着“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标牌。场所负责人提供了《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悬挂),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其立即悬挂于场所显著位置。执法人员在检查至G26包房时发现1名未成年人,该场所涉嫌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经立案调查,公司法人班某承认了接纳1名未成年人的违法事实。
案例分析:该案件为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案例,该场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蒙自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对该公司处以了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二
案例简介:2023年7月21日,蒙自市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联合执法检查组到蒙自都市网络会所进行检查。蒙自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进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负责人龙某提供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检查过程中发现场所内21号机有一男一女消费者在一起上网,经现场查验两人的身份证件,发现其中的女性消费者为未成年人。经立案调查,证实了该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违法事实。
案例分析:该案件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案例,该场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蒙自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对该网吧处以了警告并罚款4千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三
案例简介:2023年08月10日,弥勒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云南天龙八部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旅行社不能出示8月8日组团的“遇见兴坪桂林5日游”旅游合同,当事人涉嫌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经立案调查,证实了该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遇见兴坪桂林5日游”旅游合同的事实。
案例分析:该案件为比较典型的旅行社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案,该公司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弥勒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该旅行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三)签约地点和日期;
(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
(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
(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
(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来源:红河州文化和旅游局
责编 孙思漫 王楚云
校对 马寅瑞
审核 华芳
终审 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