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案例简介:2024年3月7日,屏边县文化和旅游局接到电话举报“屏边县新版量贩歌厅”接纳未成年人。执法人员依法调取了该场所监控视频录像资料进行检查,发现2024年3月6日20时37分接待了4名消费者进入场所,经立案调查,发现其中1人为未成年人。通过对该营业场所业主进行调查询问,证实了该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
案例分析:该案件为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案例,该场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屏边县文化和旅游局对该场所作出了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二:
案例简介:2024年1月12日,蒙自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蒙自佳安安文具用品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能出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该商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经查,该商铺经营者承认了违法事实,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售卖书刊,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案例分析:该案件为文化用品商铺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营出版物的案例,该场所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蒙自市文化和旅游局局对该商铺作出了没收非法财物80册并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条:国家对出版物批发、零售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
《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三:
案例简介:弥勒市文化和旅游局接举报云南缤纷假日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4月12日组织的“香格里拉2日游”的行程涉嫌虚假宣传。经查,该旅行社使用“央视外景最佳拍摄地”、“它是上天送给你的最好的礼物”等夸张性词语,在“普达措公园、虎跳峡、独克宗古城、松赞林寺等2日跟团游”中没有如实的将298元/人的行程不含松赞林寺的情况准确告知游客,承诺的“藏式特色酒店”实为普通酒店,“专业藏族导游”实为一般导游等行为,涉嫌虚假宣传。
案例分析:该案件为旅行社通过虚假宣传招徕游客组团的案例,该旅行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弥勒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该旅行社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1490元、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
(二)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
来源 红河州文化和旅游局
责编 马寅瑞
校对 王楚云
审核 华芳
终审 李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