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安全生产工作的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全州各用人单位:

我州正值盛夏酷暑季节,为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好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云南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如下。

一、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承担相应法律及社会责任,建立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岗位职工安全生产职责,加强高温期间厂区、车间、施工现场、危险品存储等安全管理,确保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二、严控高温天气作业时间

根据气温动态调整工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日最高气温以气象部门预报为准):

≥40℃: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紧急情况除外)。

37℃-40℃:全天室外作业≤6小时,高温时段(12:00-16:00)禁止作业。

35℃-37℃:缩短连续作业时间,避免加班,采取轮换作业方式。

严禁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33℃以上工作场所作业。

三、优化高温天气作业环境

合理改善工作条件,在高温作业场所配备必要的通风、隔热、降温设备,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必需药品和高温作业休息场所。对经医疗机构确认患有高温作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必须调整其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

全州工会驿站免费为外卖员、快递员、环卫工人、货车司机等广大户外劳动者提供饮水、消暑纳凉、应急药箱等服务,切实保障和维护职工安全健康权益。

四、加强新就业形态户外劳动者保护

各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应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执行高温天气户外露天作业相关规定,科学合理设置派单与接单规则,避免职工在高温时段长时间作业,通过开展培训逐步提高户外劳动者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来源 红河州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责编 刘榕杉

校对 童文文

审核 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