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谋人遗址保护条例9月1日施行,明确保护对象与禁止行为

近日,记者从楚雄州人大常委会举行的新闻发布会获悉,《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人遗址保护条例》已于8月10日公布,自9月1日起施行。

元谋人遗址作为我国乃至亚洲大陆最早发现的古人类化石发现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历史价值与文化价值,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瑰宝,于1982年被国务院公布为第二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条例》的出台旨在切实加强元谋人遗址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利用,传承中华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标志着元谋人遗址保护工作全面进入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新阶段。

根据《条例》规定,被纳入保护对象的有:遗址历史风貌和考古遗址公园规划范围内的自然环境;遗址内出土和埋藏的古生物化石、古人类化石、地质沉积和古环境信息载体;烧骨、烧土和炭屑等古人类用火活动遗物、遗迹;石器、陶器和骨角器等与古人类活动相关的物质遗存;具有保护价值的考古探沟、探方和剖面等。

《条例》明确规定,在元谋人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刻划、涂污文物本体,破坏、损毁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界桩和遗址保护、展示等设施;破坏考古探沟、探方、剖面、古人类活动遗存和古生物化石;放牧、焚烧等改变遗址自然风貌的行为;取土、采矿、垦荒和倾倒废弃物等危害遗址安全的行为。

《条例》平衡了遗址保护与利用的关系,明确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元谋猿人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遵循科学、适度、可持续的原则,活化利用元谋人遗址资源,发展特色文化、休闲旅游等产业,开展文化交流、文艺创作和文化创意产品开发等活动。利用元谋猿人考古遗址公园的开放运行,促进当地群众依法有序参与元谋人遗址保护和区域发展,促进群众就业。鼓励利用元谋人遗址资源开展教学、研学和科普等社会实践活动,发挥元谋人遗址资源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

此外,《条例》还对相关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为遗址保护构筑起坚实的法律底线。

来源 云南日报-云新闻

责编 李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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