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作为云南文旅产业发展的核心要素,其健康发展对整个文旅行业发展至关重要。为维护云南省旅游景区行业市场秩序,规范云南省旅游景区协会会员单位行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景区的合法权益,提升旅游景区行业整体形象,保障行业和谐发展,云南省旅游景区协会制定了《云南省旅游景区行业自律公约(草案)》。8月28日,该公约在云南省旅游景区协会二届四次理事会上一致通过。这是云南省旅游景区行业的首个自律公约,会后,协会将发布此公约,规范和促进旅游景区行业更快更好地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及《云南省旅游景区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旅游景区行业实际,本公约共做出九个方面的规定: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决执行国家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旅游行业的有关方针、政策,严格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自觉接受旅游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二、认真执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按要求对外公布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等相关信息,加强景区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提高旅游景区服务品质,加强企业诚信自律建设,维护游客合法权益。
三、崇尚旅游行业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杜绝采取不正当手段招徕客源、强迫或诱导游客参加消费型项目等不良行为,尊重客人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不得贬低和中伤同行业的声誉。
四、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景区内所有商品和服务项目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出售假冒伪劣或过期的商品,杜绝围追兜售、强买强卖、喊客拉客等行为。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保证食品卫生安全。为特定人群(老年人、儿童、残疾人)提供免费特殊服务。
五、建立健全景区游客投诉管理机制,积极采纳游客提出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行业管理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认真受理游客投诉,游客有效投诉处置率 100%。
六、不发布虚假旅游信息广告,不得向游客提供有损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宣传和娱乐内容。
七、景区应制订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并配置相应的设备设施,确保消防、安全、游乐、医疗等设备齐全、完好、有效,无安全隐患,危险地段标识明显,防护设施齐备,游客发生安全事故及时救助。
八、景区(点)之间杜绝恶意削价竞争,降低旅游品牌价值。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坚决打击“黑导”、欺客、宰客行为。
九、牢固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积极创建绿色旅游景区,坚持清洁生产,绿色消费,提供绿色产品服务,合理使用资源,积极向游客宣传绿色环保理念,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云报文旅全媒体记者 张玉菊 文 张永强 图
责编 刘赛娇
审核 施颖 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