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疫情 律师普法】复工复产 你关心的返岗问题都在这里!

随着各地企业陆续复工复产,越来越多的劳动者们重返岗位。为切实维护劳资双方的共同利益,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组织全省律师围绕依法保障复工复产,开展了一系列疫情期间的法律服务活动。

一份份由云南律师们编撰的“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法律问答”由此产生。今天就节选部分涉及员工返岗的相关问答,供大家了解、参考!

问:用人单位可否暂时拒绝从重点疫情地区或途经重点疫情地区返岗的劳动者复工?

答:可以拒绝安排其复工,配合政府部门依法采取防控措施。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在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可以在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对其单独隔离治疗。由于此次疫情属于乙类传染病采取甲类防控措施,用人单位为依法配合防疫部门、医疗机构防控疫情,可以参照上述法律规定,发现从重点疫情地区或途经重点疫情地区返回的劳动者可能携带新型冠状病毒的,可以暂时拒绝其复工,并按照医疗机构的要求,安排其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隔离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劳动者应依法予以配合。但是在医学隔离观察期满经确诊无风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其复工。

问:如果劳动者因疫情未能及时返岗复工,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优先安排员工休带薪年休假,或者允许劳动者“在家上班”。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处理工作的通知》(云人社通〔2020〕12号)的相关规定,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岗复工的劳动者,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劳动者休带薪年休假。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劳动者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同时,劳动者应当主动或应用人单位要求,报告劳动者所在地疫情及控制措施,提供能够证明有关情况的依据。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建议为劳动者创造“在家上班”的条件;当阻碍复工的因素消除后,劳动者应当主动建议用人单位安排返岗复工或者根据用人单位的通知按时返岗复工。

用人单位延期复工期满后,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返回岗位或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确因疫情防控措施无法返岗的,劳动者有被用人单位按照旷工处理的风险。

问:因受疫情影响,劳动者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处理?

答:北京市规定,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正常出勤的标准支付工资,并且不得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劳动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并在家办公。云南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可以参照该规定与用人单位协商办理。

2020年1月31日,北京市人社局、北京市教育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3号)中明确,每户家庭可有一名劳动者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视为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形,在看护子女期间,劳动者的工资待遇由职工所属用人单位按出勤照发。同时,用人单位在此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该文件还规定,劳动者在看护孩子期间可在家办公。

2020年2月12日,北京人社局、北京市教育委发布了《关于对<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京人社劳字〔2020〕17),文中明确规定,需要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的劳动者,需办理请假手续,并且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职工在家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完成相应工作;可以安排需要看护未成年子女的职工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提供劳动;可以实施灵活用工政策,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同时鼓励职工和家庭成员在防疫工作的特殊时期,共同承担社会责任。

目前,云南省尚未出台相应规定。我们建议劳动者遇到类似情况,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与单位协商参照办理。

问:延长春节假期期间,用人单位事先已安排劳动者休年假或劳动者已申请休年假,如何处理?

答:劳动者的带薪年休假应当顺延或补足。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因此,年休假与延长3天的春节假期重叠的,年休假应当顺延。

另外,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因此,如果疫情期间,劳动者同时符合享受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休假条件的,均不得与年休假重合。

因此,春节假期延长期间,用人单位事先已安排劳动者休年假或劳动者已申请休年假的,劳动者的年休假应当顺延或者补足。

来源 云南普法

责编 马寅瑞

审核  兰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