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过程中缴获的野生动物 云南森林公安如何处理?

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当中缴获的野生动物是如何处理的,怎样避免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方面的传播?

3月3日,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党组成员,省森林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周福昌在云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二十场新闻发布会上回答记者问时介绍,疫情防控以来,全省森林公安机关收缴了大批的野生动物及制品,按照相关的规定,主要采取就地查封、收缴移交、组织销毁三个方法妥善处理。

就地查封。对驯养繁殖场所,一些无证或是超范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实行封控隔离,责令驯养的繁殖单位妥善饲养,待疫情结束后再行处理。

收缴移交。主要针对违法犯罪分子非法猎捕、非法收购或是个人违法饲养野生动物的活体,在破案查获后,这一类的野生动物就需依法收缴。收缴后移交给野生动物的救助机构,并进行严格管理。

组织销毁。针对的是收缴到的野生动物死体或制品等,这一类可能会造成疫情的传播,由森林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对确实没有保留必要和保留价值的按照程序进行无害化销毁处理。

森林公安是打击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的专业队伍,也是保护生态资源安全的重要执法保障力量。周福昌介绍到,疫情发生以来,全省森林公安机关全力以赴开展“打击野生动物非法贸易”专项行动,第一时间按照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公安厅、省林草局的统一部署,研究制定了全省打击野生动物非法贸易方面的专项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1办6组”工作专班,明确目标,制定了“四打四查”系列目标(坚决打击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非法贩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犯罪,非法经营加工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犯罪,一般野生动物非法贸易行为;严格清查集贸市场、花鸟市场等非法交易野生动物行为,餐馆、饭店、酒楼非法经营、加工、食用野生动物行为,非法驯养、繁殖野生动物行为,物流寄递行业非法运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迅速组织部署开展打击整治专项工作。

据悉,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对加强野生动物市场监管,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云报文旅全媒体记者 胡四美 实习记者 李正鹏 文

张永强 图

编辑 沈艺

审核 张玉菊 陈大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