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账户被盗刷8000元 竟是朋友作案

【案情】随着智能手机的全面普及,微信、支付宝等软件的全面推广,大多数人出门都习惯不带现金,只需一部手机,到哪都能轻松支付。那么,不带现金就不会出现丢钱或钱被偷的情况了吗?其实不然,更有甚者,作案人员居然是受害者的亲人朋友,趁受害者不注意,就能轻易盗刷钱财。近期,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12日20时许,被害人万某去被告人曾某租住的出租房玩。趁万某去上厕所之际,曾某将万某放于桌上的手机拿起,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转了8000元到自己的微信账户上,随后将转账记录删除。

万某发现自己账户钱款数额不对后急忙报警。2019年10月10日,曾某被警方刑拘。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曾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曾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且认罪认罚,法院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释法】主审法官表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提醒,一定要记得给手机设置短时间内自动锁定以及微信支付密码,手机离身时一定要确保其安全,即使和认识的人在一起也尽量不要把手机单独留置。如若账户出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查明、保存交易记录并报警,以免造成更大损失。(作者:查小高)

来源 云南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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