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疫情 律师普法】一言不合就“斗图”,你发的表情包可能侵权了!

疫情期间,各种突发事件产生,为更好地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常识,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组织全省律师开展了一系列疫情期间的法律服务活动。

一份份由云南律师们编撰的“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法律法规知识问答”由此产生。今天,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就从法律的角度为大家聊聊手机聊天过程中随手使用“表情包”的话题,供大家了解、参考!

在手机聊天的过程中发几张表情包已经成为人们习以为常的事情,表情包较之文字有着更生动、鲜活的情绪表达功能,同时又兼具着娱乐性。不少人身边都有着依赖表情包上瘾的朋友,他们“不发不快、愈发愈快”的态度可谓进入了“不想好好说话”的时代,俨然要让每一场来之不易的聊天成为了“斗图”的“修罗场”。

当一张新颖且恰到好处的表情包让聊天的情绪达到了巅峰时,你会不会忍不住想要动动手指添加到自己的表情库中留待今后使用呢,这时请让我说一声“慢着”,小心你别侵权了!

看到这里不少人会觉得危言耸听,然后准备“开杠”,理由是身边的朋友天天发也不见得有人“吃官司”。但截止到2020年1月4日,本律师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对“表情包”这一关键词进行检索后,共检索到144起案件,其中人格权纠纷21起,知识产权纠纷103起。事实上早在2016年某晚报就报道了一起因“工科男”创作的表情包被某博主使用而涉嫌侵权,最终该博主主动支付500元版权费的案件。

要回答表情包是否有版权这一问题,我们先要清楚表情包的种类。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可知,享有版权的作品需要在外观表达上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且体现一定创造性。因而表情包依据制作来源可以大致分为:原创类、现有作品类、现有作品再创作类。

(一)原创类表情包

原创类表情包需要作者构思创作,并借助一定技术手段设计成型,且不存在与现在作品交叉的情况。如十二栋文化所创作的“长草颜团子”“小僵尸”等动漫表情包;或通过明星工作团队拍摄、录制的“真人表情包”,如“戚薇表情包”。这类表情包符合前述“作品”的构成要件,完全符合版权保护的范畴,在经过其著作权人的授权后而投入各大平台,用户可通过在平台付费或免费下载后在平台内自行使用。

(二)现有作品类表情包

现有作品类表情包来源于相关影视、综艺等视听作品,制作者通过截取工具将作品中的静态或动态的画面截取后,利用其中的形象或语言表达某种语境下聊天时的情感。

如在尔康伸手讲话、傅园慧的“我已经使了洪荒之力了”等表情包的制作过程中,制作者单纯的截图行为由于没有付出独创性的智力劳动,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就算其进行了简单的收集整理或在截图上添加或减少个别文字,但由于此类变动缺乏必要的深度,无法充分表达和反映出制作者更改所欲表达的思想感情,因而不可认定为形成了新的作品。

(三)现有作品再创作类表情包

而与前者关联比较紧密的现有作品再创作类表情包,同样是在他人现有作品等已有素材的基础上进行再加工所形成的,但却是制作者通过剪辑、排版、编辑人物动作或改变画面的形态、环境、背景等技术手段进行的再创作。

这体现了创作者在进行再创作时对某一内涵的独特表达,使得画面所展现的内容和思想与原作品截然不同,有相当的独创性,可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演绎作品。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显然此类表情包有版权的保护,但却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由此可见其享有的是不完整的著作权,创作者行使著作权时会受到限制,应当需要征得原著作者的同意。但在实践中,现有作品再创作类的“真人表情包”也可能存在侵犯到他人肖像权的情况。

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的(2018)京01民终97号《民事判决书》,涉及艺龙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艺龙网公司)与葛优肖像权纠纷一案。艺龙网公司在其名为“艺龙旅行网”微博号中发布了《我爱我家》这一影视作品中的相关剧照,将葛优扮演者摊在沙发上的放松形象(即“葛优躺”)进行改编创作成用于宣传酒店预定的广告图片,因侵犯了葛优的肖像权而被法院判处停止侵权行为,同时向葛优支付40余万元赔偿款。这一案件也说明针对利用“真人表情包”从事商业活动时,应经过其本人同意,否则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

在此处还需强调的是,由于表情包与传统的作品种类相比,其只能通过网络进行传播的特性,也造成了其内容的不可控性。如2017年国内以抗日战争期间所受伤害的慰安妇为题材拍摄的纪录片《二十二》,上海某公司为追求商业效应和经济利益而将影片中的四位慰安妇的表情制作成“委屈”题材的表情包,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其恶劣的效果。这类表情包因违背《著作权法》第四条所规定的著作权人“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以及《民法总则》规定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因而不应具有版权。

总而言之,虽然目前表情包的版权未在立法中明确,但通过表情包的制作来源对不符合《著作权法》保护范畴的予以剔除,这极大提升以规范手段对表情包进行保护的可能性。

同时,现实中不同使用表情包的使用方式也决定了其受版权保护的不同程度。按照表情包的使用范围,无非是公开使用和私下使用; 按照使用目的,则为娱乐或商业使用。

相较于私下使用,公开使用更容易带来表情包的侵权问题,但论及采用何种方式或何种程度保护版权则更多由著作权人决定。就很多商业化表情包的创作者而言,也许最初创作表情包的目的仅是大众娱乐,但公开商业使用的表情包因涉及经济效益则必然需要更严格的版权保护方式,所以表情包的版权保护应做到未雨绸缪。

在当前的法治环境下,应该让作者增强版权意识,公众不能仅认为表情包是情感表达的免费品,而贬低表情包的一般价值。要明确具有高度独创性且富有美感的表情包作品应得到版权法的保驾护航,而对不具有可版权性的“无良”表情包,其作者理应得到惩罚。

(作者:何东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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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云南普法

责编 抗武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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