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修订自治条例 州庆假期由3天改为2天

8月27日,大理州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施行《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自治条例修正案》,自10月1日起施行。

自治条例修正案涉及修改内容共4条。其中,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津补贴的相关要求,将原条例第五十二条中“可实行自治州津贴”删除,修改为:“自治州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艰苦地区津贴和其他各项补贴。”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和全省规范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节假日放假的要求,将原条例第六十八条修改为:“每年11月22日为自治州成立纪念日,全州放假2天(原条例规定放假3天)。三月街民族节放假,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具体规定。各民族的传统节日都应当受到尊重。”

来源 云南法制报

见习编辑 邢梦芸

审核 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