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乡村建设旨在建设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是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抓手,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保障。中共中央近日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中明确要求,深化城乡社区依法治理,开展法治乡村创建活动。近年来,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尝试以现有脱贫攻坚工作机制为基础,积极探索符合景东县情的法治乡村建设方式、方法,实现了脱贫攻坚与法治乡村建设的深度融合,取得良好成效,为脱贫乡村的法治建设工作提供了样板和经验借鉴。

健全脱贫攻坚工作机制
制定法治乡村建设试点方案
(一)确定“以法治建设,固脱贫效果”的思路
“脱贫摘帽不是终点,而是新生活、新奋斗的起点。”“防止返贫和继续攻坚同样重要。”经主要扶贫单位云南省司法厅提议,“用脱贫工作经验助力法治乡村建设工作,以法治乡村巩固扶贫成果,实现德治、法治、自治三治融合”。景东县探索以脱贫攻坚工作机制为蓝本,主要依托原有脱贫攻坚工作队伍和组织成员,建起一套法治乡村建设工作机制,组成一个法治乡村建设工作队伍,在继续做好脱贫攻坚的同时,全面加强法治乡村建设。“以法治建设,固脱贫效果”,确保实现在脱贫摘帽、全面小康的路上决不让一个贫困乡、村因为法律问题而走错路,决不让一个建档立卡贫困户因为缺乏法律服务而走弯路,决不让一个贫困群众因为法律困难而迷路的法治扶贫目标。
曼等乡是云南省司法厅、普洱市司法局、普洱监狱三级部门的共同扶贫挂钩点,云南省司法厅更是直接挂包该乡下辖的瓦窑村,具备法治乡村建设的优势,将曼等乡作为景东县法治乡村建设试点乡,举全县之力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二)借鉴脱贫攻坚经验,提出法治乡村建设试点的“六八四”框架
经县委决定制定曼等乡法治乡村建设试点方案,创新性提出了法治乡村的“六八四”框架。
“六”是指在乡一级开展的6项工作,分别是设立一个法治乡村建设领导协调机构、一个法律服务所、一支法治宣传队伍、一个法治文化阵地、一个法治动力超市,建立一支综合行政执法队伍。
“八”是指在村一级开展的8项工作,分别是建设一个法治文化书屋、一个法治文化长廊、一个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一个乡村治理片区网,制定一份村规民约,组建一个村风文明评议团、一个矛盾纠纷化解评议组,设立一个法治公益岗(或志愿岗)。
“四”是指在村小组一级开展的4项工作,分别是建立一个法治宣传阵地、一支法律服务队伍、一个纠纷调解队、一个百姓文明风尚评议组。
“六八四”框架总结推广了脱贫攻坚期间取得的部分成功的组织经验,同时保留乡、村、组各层级原有各项机构制度的基础上最大限度整合资源,结合实际对基层综合治理和村民法治、德治、自治、自我管理职能进一步细化、量化、扩充。该框架提出的组织制度构架和现行工作机制高度契合,为法治乡村建设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曼等乡法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一)解纠纷、聚人心、普法律,建立曼等命运共同体
调解村民纠纷是非常珍贵的预防矛盾、宣传法律的好时机。每次开展调解工作时,都会尽量邀请临近村民旁听调解过程,调解人员会以待调解纠纷为切入,向人们普及相关法律和政策及其对村民生活的可能影响。通过旁听调解过程中的普法宣传和政策动员,村民更明白将他们的生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不光光是乡村习俗,还有各种各样的法律法规。曼等乡本就民风淳朴,通过这样的方式,路不拾遗、夜不闭户更是蔚然成风,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更未发生过刑事案件。个别村里偶尔出现的几起微小纠纷也经过调解得到妥善解决。
(二)经济建设、人居环境建设与法治建设,“三管齐下”彻底改善落后面貌
曼等乡强化建章立制,规范乡村经济建设和人居环境建设等方面工作。依托“五议两公开”工作法、“一事一议”制度,听取民意、集中民智、凝聚共识,优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困难和问题,做好各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引导光伏太阳能、蔬菜合作社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据现代企业法律制度规范内部管理,提升工作效率。在省司法厅制发的《关于在曼等乡瓦窑村建立环境卫生治理长效机制的实施方案》的规范指引下,瓦窑村村民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依规整治“脏、乱、差”。村里定期开展环境卫生检查、评比和表彰活动。过去的脏乱村庄尝到了依法依规治理的甜头,摇身变为干净整洁的新农村。
(三)勤学法、善用法、严守法、广普法,乡村干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增强
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问题。曼等乡制定了本地干部群众学法年度计划,乡党政领导班子及党员干部每月集中学法不少于1次,村组干部及党员法律法规专题学习讲座每季度不少于1次,以此来提升干部法治素养。曼等还制定了专门针对村干部的法律培训计划,以每年不少于6次的频次加强对村“两委”班子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委员法治培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

(四)赶集卖场、文化广场、法治广场,“三场一体”助力曼等群众法治意识逐步提高
为充分利用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中国农民丰收节等时间节点和各类日常集市,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扶贫工作队结合曼等地理特点,选取紧挨乡政府小院南边的乡民族文化广场为全乡法治文化宣传阵地,精心设计、制作宣传栏、宣传画,打造法治文化广场。老百姓在赶集、庆典之余可以从广场宣传栏中了解到义务教育方面的法律知识,有时也在广场统一组织集中学习山林、野生动物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除了集体学习,有专门需要的,还可以直接前往广场旁边的乡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通过公共法律服务机器人查询自己想要了解的法律知识,或者咨询法律服务志愿者,法治宣传全面融入群众生活。

法治扶贫
是景东县开展法治乡村建设试点的核心经验
(一)以现有扶贫攻坚组织为基础组建高效工作队伍
在曼等乡里,由政法委牵头,由政法委、派出所、司法所、党政办、综治办组成了“一委两所两办”领导协调机构,布置和协调全乡的法治乡村建设工作。在各行政村,由群众工作委员会牵头,由群众工作委员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群众工作中心、矛盾纠纷排查调解中心组成了“一委三中心”的工作实施机构,具体落实法治乡村建设工作。在各村小组,原有脱贫攻坚委员会则成为协助所在行政村做好法治乡村建设的工作机构。
在曼等乡法律服务所现有组织框架下,由乡法律服务所牵头,组建一支由法律专业人员组成的法律服务团队。团队服务全乡,每位成员在各自负责片区内开展工作。在省司法厅协调下,著名律师万立受聘曼等乡法律顾问,他领导的律师团队成为法治曼等建设的重要外援。同时,曼等乡努力在脱贫攻坚人才中发现和培养法治建设人才,积极发挥驻村工作队员、大学生村官的优势,加强以法律学习为主题的基层党组织干部培训工作,把优秀党员致富带头人培养成村组法律明白人,建成一支当地人的法律服务骨干队伍,为法治乡村建设提供人才支持。
(二)用涉贫矛盾纠纷解决方式防范和化解法律纠纷
脱贫攻坚工作中,涉贫矛盾纠纷化解不可避免,矛盾纠纷的化解为脱贫攻坚的有序进行提供了坚实保障,也积累了很多经验,为调解涉法矛盾纠纷的工作方式、方法提供了参考。曼等乡下辖各村民风淳朴、矛盾纠纷发生率低、数量少。在曼等和以曼等为代表的刚刚脱贫、经济基础依然薄弱的乡村,法治乡村建设更应该在已有的工作基础上,注重提早防范经济发达乡村所产生过的社会矛盾、摩擦和纠纷,结合普法工作,引导群众尽早习惯依法办事,继续保持尽量不形成纠纷,尽早化解小纠纷,严格防止大纠纷。

(三)借力脱贫攻坚宣传模式开展法治宣传
在类似曼等这样的社会治安基础好、社会矛盾数量少的乡村,法治建设的重点还在于改变群众的观念意识。结合脱贫攻坚工作已形成的宣传模式、宣传途径、宣传广度、宣传深度,通过大力宣传、组织学习,帮助群众知晓依法治国的大政方针,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果和经验,知道法律是他们在必要时保护自身权益的有用武器。一旦一个村里,具有法治观念的群众越来越多,村里大事小情也就更可能依法进行,村里就更可能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孕育出法治文化。法治才可能作为一种鲜活的、自然的秩序存在于乡村内部。
(四)以宣传脱贫攻坚成效为契机加强德治
作为我国最基层的一级社会组织,广大乡村依然承载着最悠久的传统中华美德,乡里习俗和惯常做法仍旧在乡村事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德治”是法治乡村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仓廪实而知礼节”,当前脱贫攻坚取得的伟大胜利为法治乡村建设打下良好经济基础,同时,要以宣传脱贫攻坚成效为契机,进一步重视对传统美德的弘扬,推动乡村德治,引导乡村依法制定和修改乡规民约,依法完善乡村自治。只有实现“法治、德治、自治”良好融合,乡村社会才可能成为一个同呼吸、共命运、心相连的真正共同体。
(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进行法治扶贫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力量源泉。这要求我们开展法治乡村建设要像脱贫攻坚工作一样,以法律为工具为人民服务,维护好群众的权益,帮助群众知道并习惯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和依法行使权利。这还要求我们要依托群众开展法治乡村建设工作,通过广泛的社会动员,将普法宣传、学法活动灵活地融入街集庙会、节日庆典和其他集体活动,发起全民学法、守法、用法的群众运动。法律本质上是一种工具,只有为村民所用,才可能在乡村起到作用,产生实效。

(六)法治乡村建设的关键也在村干部
脱贫攻坚,广大基层党员干部是关键,“农民富不富,关键看干部”,法治乡村建设也是同样的机理。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问题。乡村干部这个乡村中的“关键少数”,是全面推进法治乡村建设的关键问题。法治曼等试点工作方案注重乡村干部的法治教育,利用多样学习形式提升干部法律素养,通过多种机制监督干部依法开展工作,用法律为人民服务,以实现依法治乡、依法治村。随着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全面铺开,乡政府的依法行政能力将受到重大检验。以法治乡村建设为契机,全力提升乡干部的法律素养,这是当前刻不容缓的重要任务。

作者:樊安 彭艾萍 范坤
来源:云南司法行政
编辑 沈艺
审核 马永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