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这十年 | 特色民族立法,为民族团结进步注入法治新动能

记者从6月27日召开的“云南这十年”系列新闻发布会·省人大常委会专场发布会上获悉,截至目前,云南现行有效的涉民族事务地方性法规有7件,自治条例有37件,单行条例有286件,变通规定有6件,民族立法数量居全国前列,立法精品频出。

党的十八大以来,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慎立、善修、适时废止”的原则,努力健全和完善民族法规体系,制定涉民族事务地方性法规3件,指导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单行条例68件,修改自治条例37件、单行条例32件,废止单行条例5件,用法治力量推动了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

在不断完善民族立法的体制机制方面,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族立法工作的领导,健全并严格执行民族立法的党内报批制度;坚持提前介入,指导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把好单行条例立法选题关;坚持开门立法,践行全过程的人民民主理念,不断丰富和拓展人民群众参与民族立法工作的渠道。

在立法保障民族团结方面,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时制定《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条例》,将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工作全面纳入了法治轨道。制定《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确保在加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推广普及力度的同时,也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学习和使用。对标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指导和帮助迪庆州对全国第一件民族团结进步法规即迪庆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条例进行修订,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向纵深拓展。

在立法保护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方面,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指导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制定阿诗玛文化、南涧跳菜、彝医药等方面的单行条例,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各民族人心归聚、精神相依。其中,楚雄彝族自治州彝医药条例是2015年立法法修订后全国范围内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出台的第一件对国家法律进行变通的单行条例,推动解决了困扰楚雄州多年的彝医医师资格问题,对传承和弘扬彝医药,确保各族群众病有所医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变通立法的经验也为省外多个民族自治地方所借鉴。

在立法保护民族地区生态环境方面,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指导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制定普达措国家公园管理、独龙江保护,修订洱海保护管理、异龙湖保护管理等方面的单行条例,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此外,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制定了《云南省宗教事务条例》,填补了我省长期以来宗教事务方面地方性法规立法的空白。指导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养老、民族教育、艾滋病防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禁毒、多元化解纠纷等方面的单行条例,推动解决边疆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中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

“十年来,我们牢牢把握民族地区的民族特点与地方特色,不断提高民族立法质量和效率,走出了一条具有云南特色的民族立法工作新路子。站在新起点,迈向新征程。我们将不断加强和改进民族立法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云南特点的民族法规体系,持续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注入法治新动能。”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委员会主任委员黄政红说。

文旅头条融媒体记者 李思达 文/图责编 刘榕杉 龚怡丹审核 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