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普洱市文化和旅游局发布1起未经许可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3日,普洱市文化和旅游局收到“一部手机管旅游”APP上关于“思茅区某百货店无证、无资质组织徒步活动”的投诉。经过立案调查,查明事实如下:思茅区某百货店通过网络宣传、招徕徒步爱好者。投诉人事先通过大众点评网APP下单“雨季野生菌轻徒步之旅”,并支付4人费用共计912元。2023年12月31日,该百货店组织、接待投诉人一行4人到倚象镇开展徒步之旅并安排餐食。该百货店宣传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的行为构成了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事实。

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组织旅客开展徒步旅行的同时动员游客重视保护生态环境,发起“净山”活动(游客参与活动后可返还部分费用),在运作旅游产品过程中,当事人在获取自身利益的同时兼顾当地村民增收。当事人自身善意无主观过错,且获利微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积极配合执法办案,主动下架旅游产品,停止旅游产品宣传、招徕。

综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对思茅区某百货店减轻行政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12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法规:

(一)关于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的规定

依据《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在线旅游经营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在线旅游经营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为旅游者提供包价旅游服务或者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单项旅游服务的经营活动。

(二)适用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建议提示:

一、旅游者要注意核验对方是否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旅游者要注意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安排;

(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

(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

(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三、旅游合同上要有双方的签字以及旅行社的公章。

四、旅游者向旅行社付款后应向旅行社索要发票。

五、旅游者报名参团要注意甄别。旅游者通过网络报名参团时,要注意甄别组织者是个人或旅行社,可通过《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辨别,提防以旅游攻略形式添加微信报名参团、“私人定制旅游”“定制旅游管家”“私人旅游管家”等名义的网络报名方式。

六、双方要积极有效沟通。旅行社在带团出游的过程中,应与游客保持充分的沟通,对于行程中有可能导致景点无法游览的情况,如能提前得知,需要及时向游客进行反馈,与游客积极沟通;如发生突发情况,应向游客尽快说明,充分保证游客的知情权,并妥善保存相应的各类凭证,包括无法游览景点的原因及依据、与游客的沟通记录等,避免发生纠纷时无法提供。游客也应重视保存行程中可能导致自身权益受损情况的相应凭证。

文旅头条通讯员  王金玉  柳泉 文

责编 康莞悦

校对 吴珂

审核 龚怡丹

终审 李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