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文化和旅游局关于未按时缴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予以责令改正的通告

根据《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通知》关于“注册地在西双版纳州的旅行社企业需于2024年3月31日之前全部缴纳或补足应交纳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要求。截至2024年5月13日,未收到81家旅行社缴存或补足保证金的备案材料(名单附后),该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现责令81家旅行社于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5月31日17时00分前依法足额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并将存款证实书、《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或银行出具的担保函复印件报送西双版纳州文化和旅游局备案(景洪市民航路34号二楼行业和市场管理科203室)。责令整改期限内暂停旅行社的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和一机游平台使用权限,待提交相关备案资料后恢复使用权限。

在上述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将依法按照《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西双版纳州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5月14日

来源:西双版纳州文化和旅游局

责编 康莞悦

审核 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