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全州各用人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国工会十八大精神,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劳动者合法权益,红河州总工会向各用人单位发出以下提示:

一、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二、及时按人社部门规定的(电子合同或书面合同)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不签劳动合同产生的风险用人单位高于职工。

三、科学制定劳动报酬标准,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要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发放农民工工资。

四、依法足额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各种书面或口头约定的“工伤自负”、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等行为均不具有法律效力。

五、确需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按《劳动法》规定,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每月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并依法发放加班工资。

六、要建立完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劳动纠纷。

职工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可通过来信来访、拨打“12351”维权热线、发送电子邮件等申请维权。

来信来访地址:红河州蒙自市文澜街道朝阳路94号红河州职工服务中心206办公室

电子邮箱地址:269693595@qq.com

请全州各用人单位严格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共同创建和谐劳动关系,共促企业持续健康、良性发展。

红河州总工会

2024年7月3日



来源 红河州总工会

责编 李娇蓉

审核 童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