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文化和旅游局发布以案释法普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案例简介:经公安机关提供线索,蒙自市某娱乐会所存在涉嫌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2024年9月24日,蒙自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依法调取了该场所监控视频录像资料进行检查,发现2024年9月9日20时33分接待了2名消费者进入该场所,经立案调查,发现其中1人为未成年人。通过对该营业场所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证实了该场所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

案例分析:该案件为娱乐场所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案例,该场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蒙自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其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772元,并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二:

案例简介:根据群众提供的线索,弥勒市新哨镇村民杨某某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2024年5月16日,弥勒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到弥勒市新哨镇新哨街西梭白新村西大门,对在路边停靠等待游客集中乘车的车牌号为云A的旅游大巴车进行检查,经检查,该旅游大巴车由弥勒市新哨镇西梭白村民杨某某注册运营,挂靠云南滇运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当天计划接送前往贵州兴义峰林的一日游游客,现场包括司机有乘客37人。通过询问旅游大巴驾驶员杨某某,无法出具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也未能提供其他“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相关资质,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经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杨某某进行了调查询问,杨某某承认本人从事旅游咨询、招徕等旅行社业务并获取违法所得的行为,确认本人为主要组织者的事实。

案例分析:该案件为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弥勒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杨某某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8439元,并处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三:

案例简介:旅游者李某某反映,云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涉嫌组织旅游活动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2024年2月27日,弥勒市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该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弥勒湖泉小区服务网点进行检查,进一步核实投诉举报情况。经检查,服务网点现场提供的与侯某某等29名游客签订的《境内旅游合同》,无全国统一旅游电子合同编号,合同具体条款未载明“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旅游行程安排;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等事项,涉嫌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通过对该旅行社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证实了该旅行社存在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的违法行为。

案例分析:该案件为典型的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规定的事项案例,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弥勒市文化和旅游局对云南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出了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三)签约地点和日期;(四)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五)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六)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七)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八)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九)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十)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十一)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十二)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十三)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十四)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来源 红河州文化和旅游局

责编 李捷

校对 童文文

审核 李元

终审 李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