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新发布】新修订的《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10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在云南海埂会堂玉兰厅,举行新修订《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司法厅、省应急管理厅有关负责同志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悉,新修订的《条例》共7章64条,其中修改45条、新增9条、保留10条。云南省现行《条例》是2008年施行的,与2021年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相比,无论在指导思想、基本理念还是在具体制度上,都存在不衔接、不适应的问题,各地在执行中不同程度出现标准不一、处罚不一等现象;同时,一些新兴行业领域还存在监管盲区,一些高风险行业事故多发,现行《条例》管控措施不硬。2024年,云南省启动了条例修订工作,经过2年多艰苦细致的工作,特别是在省人大常委会和省司法厅的大力支持下,新《条例》于2026年9月18日经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发布,将于2026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

修订后的《条例》呈现六个亮点:

亮点一:明确安全生产工作原则 ,《条例》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明确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

亮点二:实现了安全生产责任全覆盖 ,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共同构成了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它们相互补充,共同作用于安全生产各环节,确保生产活动安全进行。

亮点三:压紧了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条例》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要求明确了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双重预防机制工作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等11项工作制度。

亮点四:明确了新兴行业监管职责,《条例》规定新兴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规定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内容。

亮点五:健全事故救援和调查规定,《条例》结合2024年省政府发布的《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相关条款,明确设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赋予各级政府依据灾害程度实施救援的指挥权,强化了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职责,避免了救援力量多头指挥、各自为战的混乱局面。

亮点六:统一了违法行为处罚标准 在充分论证、听证、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法》关于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对现行《条例》法律责任处罚条款进行了修改完善,做到了与上位法一致,避免了同案不同罚、同罪不同罚问题的出现。

据介绍,法律责任方面,修订后的《条例》严格对标国家《安全生产法》,第一,普遍提高罚款金额。将生产经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相关职责的罚款起点从“1万元”提高至“2万元”,逾期未改正的最高罚款金额提高至20万元,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设定2万至5万元罚款;第二,处罚方式更加严格。大幅提高事故等级对应的主要负责人年收入罚款比例,一般事故从30%提高至40%,特别重大事故从80%提高至100%;第三,惩戒力度更大。新增行业禁止和职业禁入措施,主要负责人未履职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四,填补管理责任空缺。在追究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责任的基础上,形成“全员责任链”。

在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方面,《条例》明确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六项权利,规定从业人员可以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明确企业不得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减轻其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协议;规定职工发现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可以拍照录像进行举报。在应急救援方面,《条例》进一步明确分层分类建设救援队伍要求,明确由政府授权设立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统筹协调、调度各类应急资源,坚持专业处置、科学救援、安全救援,按照“先救人、后救物”原则开展救援。

这次修订的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做好制度规范,形成了“人人都是安全员、人人都是吹哨人”的社会共识共治局面。下一步云南将扎实做好培训解读工作,广泛开展普法宣传,充分利用“5·12”全国防灾减灾日、6月“安全生产月”“12·4”国家宪法日等重要节点形式多样、生动具体地宣讲《条例》,让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

文旅头条融媒体记者 李亚 实习生 陈虹宇 文

云南省网上新闻发布厅 图

责编 李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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