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各地企业陆续复工复产,越来越多的劳动者们重返岗位。为切实维护劳资双方的共同利益,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组织全省律师围绕依法保障复工复产,开展了一系列疫情期间的法律服务活动。
一份份由云南律师们精心编撰的“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处理法律问答”由此产生。今天,小编就节选了部分与劳动合同相关的问答,供大家了解、参考!
问:受疫情影响,员工未及时返岗,企业可否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因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或因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即使员工因新冠肺炎在医疗期满后仍未痊愈尚在患病治疗期间,企业也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若非因上述原因导致旷工的,则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企业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执行。
问:未复工期间,劳动合同到期了怎么办?
答:若企业与员工的合同在疫情期间到期,未复工期间,对于劳动合同的续订问题,企业可与员工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确认,若续签的,事后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来源 云南普法
作者 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合同交易法律专业委员会团队
责编 龚怡丹
审核 兰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