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疫情期间“一罩难求”让一些人滋生贪念,涉及的金额少则几十元,多则上百万元。近日,曲靖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接到云南省公安厅刑侦总队通报,有两名涉嫌在网上以贩卖N95口罩为由实施诈骗的犯罪嫌疑人潜逃至曲靖市辖区内。
1月25日,广东省汕头市的受害人姚先生在抖音上看到一段生产口罩的短视频,随即添加了视频上的微信号,与对方联系购买口罩,并转账3600元到对方银行账户。1月27日,对方未按约定时间到指定地点交货,打电话也没人接,姚先生意识到受骗,向公安机关报警。1月29日20时许,民警分别在曲靖经开区、罗平县抓获犯罪嫌疑人路某、袁某。经讯问,两名犯罪嫌疑人对以贩卖口罩为由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据两人交待,随着疫情蔓延,口罩日益紧缺,路某和袁某已进不到货,便动起歪脑筋。“当时订单较多,没有货后,袁某拍了一个顺丰发货的假视频,并把该视频发到朋友圈骗客户。”犯罪嫌疑人路某说。
看到两人伪造的一系列“证据”后,不少人信以为真,源源不断地下单、打款。可钱转出去了,口罩却迟迟不发货。两名犯罪嫌疑人屡次找各种理由搪塞,一旦遇到较真顾客,两人索性将对方的微信拉入黑名单,从此失联。
【释法】在近期发生的涉疫诈骗案件中,网络虚假销售口罩类诈骗属于高发类型。陆良县公安局中枢派出所民警朱桃刚介绍,该案犯罪嫌疑人就是抓住被害者急需购买口罩的迫切心理引诱被害者。疫情当前,广大市民务必提高防范意识,如果从微信等社交平台渠道购买,要先充分了解对方是什么人及对方是否具备备货能力。
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珂指出,2月7日,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对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的十六种具体违法犯罪情形进行规定。其中第十一种规定,利用疫情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全省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确定我省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5000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五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五十万元为起点。从2013年8月1日起,涉及诈骗公私财物的案件,相关数额标准均按此来执行。
来源 云南普法
责编 龚怡丹
审核 马永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