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控疫情 律师普法】受疫情影响,民办学校能否与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疫情期间,各种突发事件产生,为更好地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常识,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组织全省律师开展了一系列疫情期间的法律服务活动。

一份份由云南律师们编撰的“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法律法规知识问答”由此产生。受疫情影响,民办学校能否解除与教职员工签订的合同呢?今天,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就从法律的角度为大家解答,供大家了解、参考!

得益于及时有效的疫情防控措施,目前国内各省市已在合理有序的安排开学复课工作。但是各地幼儿园和培训机构的开学情况仍不乐观:截至目前,仅江苏、安徽等少数地区的幼儿园已经开学,绝大部分省份的幼儿园仍未开学;就培训机构而言,目前仅安徽、湖南岳阳、山西、甘肃等地的培训机构可以开课,其中安徽、甘肃等地开课的培训机构类型限制为高考补习类培训机构。

对于尚未开学,缺少收入的民办学校来说,教职工的人力成本支出已经成为学校维持生存运营的一大负担。我们知道,《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有着较大的限制,在疫情期间,民办学校能否解除与教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呢?

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解除权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共有14种,其中3种情形可以适用于疫情期间的劳动合同解除: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2、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具体而言,学校以受疫情影响,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解除与教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需要两个前提:

(1)学校尚未开学或疫情导致的其他原因,致使教职工无法开展线下或线上的教学、管理或其他工作,已经签订的劳动合同实质上已经无法履行。

(2)学校与教职工就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变更,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3、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根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适用于学校大规模的裁员(裁员20人以上或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且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此程序较为复杂,于民办学校而言不常见。

综上,受疫情影响,民办学校在教职工无过错时解除劳动合同一般可采用两种形式:协商解除或以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

(一)协商解除

学校与教职工通过协商的形式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自双方达成双方约定的条件时解除。

劳动合同解除时学校需要教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以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的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学校以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符合下列程序:

1、学校与教职工就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变更,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教职工或向教职工多支付一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解除时,学校需要向教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学校在解除劳动合同后,需要向教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模式为:

经济补偿金总额=补偿年限*月工资标准

(一)补偿年限

补偿年限指的是教职工在学校工作的年限,是学校需要向教职工支付补偿金的系数。根据《劳动合同法》,补偿年限计算如下:

1、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3、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教职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二)月工资标准

1、月工资标准指的教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劳教职工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3、教职工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4、教职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学校在向教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时的扣缴义务

学校在与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向教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纳税?谁是纳税主体、谁是扣缴义务人?

(一)部分经济补偿金需要纳税

根据《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学校与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教职工取得的一次性补偿(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按下列情况进行应税处理:

1、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需要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进行纳税。

(二)学校的扣缴义务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经济补偿金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部分——需要纳税的部分,教职工需要纳税,学校作为扣缴义务人,应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应纳税款进行预扣或者代扣。

即,学校在向教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应先计算出该部分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纳税,如果需要纳税,应对税款进行扣除,并及时上缴税务机关,避免陷入税务风险。

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学校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与教职工的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

依据前述方式解除劳动合同的例外情形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对于因新冠病毒被隔离治疗、医疗观察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教职工,学校不得以劳动合同不能履行为由与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教职工本身有过错时(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校依旧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笔者在前文写道,疫情期间教职工非因自身原因无法提供劳动的,学校应向教职工支付工资。如学校运营确实发生存在困难,也可选择与部分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以此减成本、保生存。

转自云南普法

来源:云南省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

编辑 沈艺

审核 兰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