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信用评价试点工作开展

近日,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开展旅行社信用评价试点工作,通知全文如下: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旅行社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黑龙江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文化和旅游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厅):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决策部署,落实统一大市场建设信用工作要求,推进以信用评价为基础对旅行社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增强市场秩序集中整治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6〕8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旅行社信用评价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旅行社信用评价试点,建立旅行社信用评价标准,规范旅行社信用评价流程,推动构建规则统一、指标科学、过程规范、结果互认、应用广泛的旅行社信用评价体系,以信用评价为基础实施分级分类监管,促进文化和旅游市场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安排

综合考虑集中整治需要和信用工作基础等情况,确定北京市、河北省、山西省、黑龙江省、浙江省、山东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云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旅行社信用评价试点地区。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开展旅行社信用评价试点工作。

三、评价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满1年的旅行社。

四、评价指标

旅行社信用评价采用量化指标评分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量化指标满分为100分,其中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分值设为20分;行业评价从履约能力、履约意愿、履约表现等方面进行指标设置,分值设为80分。定性评价包括不予评价、限定等级、直接认定等三类。

五、信用等级

根据旅行社信用评价情况,评价结果按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A(优)、B(良)、C(中)、D(差)四个信用等级。

六、试点内容

试点地区对本行政区域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开展信用评价,探索实施路径和工作机制。

一是归集评价数据。数据归集应当遵循“合法、必要、安全”原则。试点地区要妥善存储、使用数据,确保数据安全。

二是实施信用评价。试点地区原则上依托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信用和质量管理系统组织实施信用评价,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沟通。

三是维护信用权益。为旅行社查询与自身相关的信用信息提供便利,开展信用信息异议申诉等工作。

四是用好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及时共享,对不同类型信用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根据评价结果开展激励惩戒,拓展信用应用场景。

七、工作要求

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旅行社信用评价工作,及时反馈意见建议,为规范开展旅行社信用评价积累经验。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专题调研指导,凝聚工作合力,总结经验做法,推动形成制度性成果。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6年5月28日

来源 文化和旅游部官网

责编 刘榕杉

审核 华芳